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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马某某犯帮助毁灭证据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马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辩护人丁某某,河南星烁(略)事务所(略)。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以平新检公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某犯帮助毁灭证据罪,于2010年12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井丽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某某及其辩护人丁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4月11日18时55分许,被告人马某某乘坐牛XX(另案处理)驾驶的悬挂豫x号小型汽车号牌的红色夏利轿车(该车实际为无牌照报废车辆),沿建设路自东向西行驶。当行至建设路猎人网络会所门口时,将自东向西骑乘自行车的被害人薛XX撞倒,牛XX驾车逃至平煤六矿后山,被告人马某某伙同牛XX将该车牌照拆除扔掉。被害人薛XX经抢救无效死亡,经平顶山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认定,肇事司机牛XX负事故全部责任,被害人薛XX无责任。2010年9月21日,被告人马某某在本市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以上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的证据有: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证人牛XX、张XX、李XX、王XX、刘XX、王XX的证言、情况说明、户籍证明、鉴定结论、抓获经过等证据。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马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规定,构成帮助毁灭证据罪。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马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帮助毁灭证据罪的事实无异议,但被告人马某某及其辩护人辩称自己是主动到交警队事故科说明情况的构成自首,另外牛XX是自己将他送到事故科的构成立功。

经审理查明,2010年4月11日18时55分许,被告人马某某乘坐牛XX(另案处理)驾驶的悬挂豫x号小型汽车号牌的红色夏利轿车(该车实际为无牌照报废车辆),沿建设路自东向西行驶。当行至建设路猎人网络会所门口时,将自东向西骑乘自行车的被害人薛XX撞倒,牛XX驾车逃至平煤六矿后山,被告人马某某伙同牛XX将该车牌照拆除扔掉。被害人薛XX经抢救无效死亡,经平顶山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认定,肇事司机牛XX负事故全部责任,被害人薛XX无责任。2010年9月21日,被告人马某某在本市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1)2010年大概3、4月份的一天晚上大概6、7点左右,牛XX开着一辆夏利车,我坐在副驾驶位置上,张XX和他一个叫“辉子”的伙计坐在后边。在光明路附近,具体地点我记不清了,也不知道车撞住啥东西了,牛XX没有停车,一直跑到一个我没有去过的地方,没有路可走了,我们都下了车。当时我酒喝多了,不知谁说把车牌去掉,我和张XX把前车牌去掉了,后车牌是谁去掉的我不清楚,但我看见牛XX拿着后牌照过来了。去的时候没有使用工具,具体怎么去掉记不清了,车牌照扔哪里了我也不知道。这辆车是我借李XX的车。(2)后牌照是牛XX和灰子取下来的。

2、证人牛XX证言:2010年4月11日下午15时左右,我和马某带着另外两个人帮马某他姐家干活,大约17时左右,我们四个人在光明路一家饭店吃饭,我喝了两小杯白酒。大约18时左右吃完饭,我开着马某某借来的车沿光明路由北向南走到建设路口,又向西走到鹰城广场西边路口处时,撞住了一个骑自行车的人。撞人后我把车头调到东边,然后又调头向西跑了。我把车开到六矿后边的山上后,把车牌照卸下来扔到山上,马某说让我把车开到李XX家的饭店里,我们就开车过去了。我把车停在李XX家饭店后就回驾校了。我当时开的是李XX的红色夏利车,车牌号豫x是马某交给我开的,撞人后因为害怕和慌张就跑了,没有报案,也没有打110。被撞的人倒在建设路的北边,我们是在斑马某上撞上的,其他的记不清了。2010年4月12日上午我去交警队投案了,我对事故责任认定没有异议。出事故后我的车停了有一分钟左右,明知道是发生事故了,但由于心里害怕,没有下车救人,也没有报警。小伟先说跑吧,他们两个也跟着一起说跑,我就开车跑了。在后山摘牌照是马某先提出来的,我们四个人都动手了,牌照弄那里了我也不知道。

3、证人张XX证言:我当时喝多睡着了,听到了类似于尖叫的声音才醒过来,当时车速很快,我们几个人都没有说话,一直到上山停车都没有人吭气,车上的牌照是什么时间去掉的我也不知道。张广辉现在在什么地方我也不知道。

4、证人李XX证言:我的红色夏利车是2010年从别人手里买的,当时没有牌照,后来我给别人补办了个豫x牌照,补完后一直没拿走,我就把牌照挂在我夏利车上了。当时买的时候车牌号为豫x,没有签协议。这辆车一直在我单位大明公司停放,平时也没有拔过车钥匙,4月9日下班时我让马某把车放在平安交通科技发展中心修理厂里边,马某某什么时间开出去我不知道。2010年4月11日晚大约21时左右,马某某给我打电话,说他把车开出去撞树上了,现正在六矿后边的山上。我过去一看,车牌照没有了,右侧有撞的痕迹,但是还能开。我当时没有深问,就让他们把车开到我家里。后来我问马某某牌照去哪里了,马某某说牌照被小牛卸掉后扔了。第二天上午,事故科找到我,我才知道是撞人了,马某某说车是牛XX开车撞人,我现在已经把车开过来了,也做好工作让牛XX过来投案了。

5、证人王XX证言:昨天下午大约7点左右,我从西建材步行回李庄村的住处,听到一声响,我下意识往东边看,看到离我二十米处有一个人连自行车摔倒在地,有一辆红色轿车在离倒地处十米左右停着,一会就调头向西跑了,车牌号是豫x,当时我就打电话报警了。

6、证人刘XX证言:证实自己于2010年4月11日下午七点左右,在建设路X路口附近看到一辆豫x红色轿车撞倒一名骑自行车的行人后向西逃跑。

7、证人王XX证言:我有一辆红色夏利车以3500元于2008年卖给同事李XX了,卖车的时候只把车给他了,没有过户,车牌照和行车证都没有给他。这辆车卖给李XX的当年就应该报废了。李XX买车后一直自己开,没有再卖给别人。

另有受理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立案登记表、被告人牛XX身份证复印件、驾驶证信息、被告人马某某驾驶证信息、交通事故现场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情况说明、补充侦查报告书、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交通事故照片、车辆痕迹勘验报告、户籍证明、抓获经过、鉴定结论等证据在卷予以佐证。

以上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经当庭质证无误,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帮助肇事司机毁灭证据,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帮助毁灭证据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马某某犯帮助毁灭证据罪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马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帮助毁灭证据罪的事实无异议。被告人马某某及其辩护人辩称自己有自首、立功情节与本院查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马某某犯帮助毁灭证据罪,判处拘役四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9月21日起至2011年1月20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张毅

审判员姬富有

助理审判员陈亚丽

二○一一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吴晓丽

王立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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