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铜川市耀州区人,农民。
被告:严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铜川市耀州区人,农民。
本院于2010年12月1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严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助理审判员宋阿龙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某某于2011年3月9日以上次诉讼离婚,后撤诉,再次起诉未经过六个月为由,现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出于自愿,意思表示真实,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助理审判员宋阿龙
二0一一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张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