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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为与唐河农行抵押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

原告刘某某,男,生于1947年11月。

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河县支行(以下简称唐河农行)。

代表人赵某某,行长。

刘某某为与唐河农行抵押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刘某某的委托代理人朱哲,唐河农行的委托代理人牛耀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刘某某诉称:1996年4月,杨丰彩在唐河农行下属的城区营业所贷款x元,用刘某某的房产作担保。唐河农行未在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导致其抵押权丧失。刘某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唐河农行归还刘某某房权证或抵押权证。

刘某某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及所陈述的事实与理由,向法庭提供了如下证据:1、2010年5月19日唐河县房管局证明一份;2、律师对杨丰彩调查笔录一份;3、唐河县房管局关于刘某某房产档案一套。

唐河农行辩称:原告所述的贷款不存在,抵押不存在。刘某某、杨丰彩未在唐河农行贷款,刘某某的房产亦未在唐河农行抵押。唐河农行未收到刘某某的房权证,也未交给唐河县房管局。综上,应驳回刘某某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唐房发私字第x号房屋所有权载明的该房产所有人为刘某某。2010年5月19日,唐河县房管局出具了一份证明,内容为:“经查档,所有权人刘某某于1996年4月在我单位办理x号《房屋所有权证》。该房产座落于城关镇X街X村。该宗房产又于1996年4月办理抵押登记。”

经唐河县房管局档案查询,唐河县房管局关于刘某某的房产档案显示:1、房屋所有证存根,该存根上批注:“在抵押96年。”2、共有权保持证摘要。3、刘某某抵押档案目录:(1)房权证1页;(2)评估审批表(评估报告)2页。4、唐河县房地产评估审批表一份。5、刘某某房屋所有权证1本。

本院认为,刘某某诉称:房权证由杨丰彩交给唐河农行办理抵押贷款,贷款未办成,要求唐河农行归还房权证或抵押权证。因刘某某未向本院提供杨丰彩将刘某某房权证交给了唐河农行、由唐河农行办理抵押贷款的足够证据;唐河县房管局关于刘某某的房产档案亦未显示出刘某某的抵押证(他项权证)存根、借款合同、抵押鉴证书等有关抵押登记手续;故刘某某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案经调解无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刘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刘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仝之锐

代理审判员杨兴果

代理审判员杨志体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刘某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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