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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某某犯寻衅滋事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温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温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田某某(老宝),男,1990年4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0年10月9日被山西省襄汾县公安局抓获,10月10日被刑事拘留,2010年10月19日被逮捕,现押温县看守所。

温县人民检察院以温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某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0年12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温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郑朝伟、代理检察员张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田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6月5日22时许,被告人田某某在温县医药公司西边农业银行门前与酒后的李某、石某相遇,发生口角后,田某某无故对李某、石某殴打,并用菜刀将李某的面部击伤,经鉴定,李某的损伤程某为轻伤。

经本院调解,被告人田某某及其家属对被害人李某予以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田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某亦无异议,且有证人程某某人的证言,现场及伤情照片,被害人陈述,温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的证明,伤情鉴定结论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田某某已对被害人赔偿,取得被害人谅解,且能当庭认罪,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田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十日。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0月9日起至2011年1月1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张圣玉

审判员张桂芳

审判员孙文法

二○一一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张文静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的,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被告人已经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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