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西安XX金属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X村。
法定代表人刘XX,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西安XX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X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刘XX,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8)雁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2009)西西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西安XX金属结构有限公司与西安XX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后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能力履行能力,故本院于2010年11月4日依法作出(2009)雁民执字第X号执行裁定书,依法终结本院(2009)雁民执字第X号执行案。后西安XX金属结构有限公司于2011年6月10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对该案的执行,经本院审查符合恢复执行标准。恢复执行后,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西安XX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全部法律义务x元,本案已执行完毕,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1)雁民执恢字第x号案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贾宇润
执行员李涛
执行员杨波
二0一一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贺佳&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