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07)永执字第X号
申请人戴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永兴县人,住(略)。
被执行人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高中文化,永兴县人,住(略)。
申请执行人戴某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于2007年9月13日作出的(2007)永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戴某某于2007年10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07年10月24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戴某某尚有x.00元未受偿,经我院依法穷尽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调查和穷尽执行手段,现已查明被执行人李某某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2007)永执字第X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管辖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某春
审判员李某斌
审判员黄某坚
二00九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肖某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