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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某某与李某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

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07)永执字第X号

申请人戴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永兴县人,住(略)。

被执行人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高中文化,永兴县人,住(略)。

申请执行人戴某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于2007年9月13日作出的(2007)永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戴某某于2007年10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07年10月24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戴某某尚有x.00元未受偿,经我院依法穷尽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调查和穷尽执行手段,现已查明被执行人李某某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2007)永执字第X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管辖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某春

审判员李某斌

审判员黄某坚

二00九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肖某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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