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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交通肇事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内乡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男,出生于(略)。2010年10月18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被内乡县公安局监视居住(略)。现押内乡县看守所。

内乡县人民检察院以内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0年12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内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某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内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造成二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情节特别恶劣。经内乡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责任认定,王某某负该事故的主要责任。对以上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求依法惩处。

被告人王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0年10月11日5时50分,被告人王某某驾驶河南x号三轮汽车由南向北行驶至内乡县X镇X路段时,与相向驾驶无牌两轮摩托车的李xx相撞,造成被害人李xx、邢xx重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李xx受伤、王某某受伤的重大交通事故。经内乡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王某某负该事故的主要责任。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当庭供认不讳,并有公诉机关提供,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王某某供述,2010年10月11日早上五点多,我驾驶河南x号三轮汽车准备从家里往高丘去收棉花,由南向北行驶至内乡县X镇X路段时,与一辆摩托车撞到一块。当时天还不亮,我开着小灯,对方没有开灯,我是每小时20公里的速度四档行驶在公路的右侧,我第一眼看见摩托车距离我有十米左右,这两摩托车行驶在公路的西侧,行驶的很快,往我车这边斜着过来,我就赶紧刹车,接着就啥也不知道了。

2、证人樊xx证言,2010年10月11日5时50分左右,我在路边锻炼身体,有一三轮汽车由南向北行驶,没有灯光我也是由南向北跑着走,三轮汽车骑着黄某刚超过去大约10来米,就听“咚”的一声,我到跟前一看,是三轮汽车与一辆摩托车相撞三轮右侧翻在路中线偏西处,两轮摩托在三轮汽车南侧倒着,我赶紧打电话报警。当时三轮汽车没有灯,不知道摩托车是否开灯。

3、证人李x证言,证明其父母因交通事故而出事的事实。

4、书证

(1)内公交认字[2010]第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明内乡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责任认定:王某某无证驾驶不符合机件要求的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未靠右侧行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李xx无证驾驶超员无牌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未戴安全头盔,负事故次要责任。

(2)送达告知笔录及送达回执,证明内乡县公安局侦查员将该认定已经送达被告人及被害人。

(3)驾驶信息查询结果单,证明截止到2010年10月15日,未查询到李xx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信息。

(4)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证明经内乡县公安局交警队查询,王某某驾驶证号x,自2010年10月13日起生效。

4、鉴定结论,证明经(内)公鉴(法)字[2010]X号X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鉴定,李xx、邢xx系颅脑损伤所致的中枢性呼吸循环衰竭死亡。

5、现场勘验笔录、平面图及照片,证明对内乡县X镇X路段发生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的事实情况。

6、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第x号报告及记录,证明因肇事车辆x汽车和二轮摩托车发生事故损坏严重,无法进行检验。三轮汽车车前角有明显撞痕,面积50×60,高点距地100厘米;二轮摩托车减震、手柄、护壳全报废,面积110×40,高点距地110厘米。

7、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王某某的主体身份

以上证据,经公诉机关当庭出示、质证,证据之间相互印证,并相互关联,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造成二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情节特别恶劣。内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王某某案发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有悔罪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本院为了维护交通管理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不受侵犯,打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四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1月1日起至2014年2月29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应自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郭晓菊

审判员王某崇

代理审判员李锡峰

二0一O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程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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