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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被告人杨某某非法拘禁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非法拘禁,于2010年9月4日被南阳市公安局卧龙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拘禁犯罪,经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0年9月16日被南阳市公安局卧龙分局逮捕。现羁押于南阳市第一看守所。

被告人邓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汉族,大专毕业,无业,住(略)。因涉嫌非法拘禁,于2010年9月4日被南阳市公安局卧龙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拘禁犯罪,经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0年9月16日被南阳市公安局卧龙分局逮捕。现羁押于南阳市第一看守所。

被告人李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汉族,高某毕业,无业,住(略)。因涉嫌非法拘禁,于2010年9月4日被南阳市公安局卧龙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拘禁犯罪,经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0年9月16日被南阳市公安局卧龙分局逮捕。现羁押于南阳市第一看守所。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以宛龙检刑诉(2010)年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某、邓某某、李某甲犯非法拘禁罪,于2010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同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未派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某、邓某某、李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8月31日上午,被告人杨某某让秦贝贝和高某某(二人另案处理)将被害人韩某某带到其位于南阳市X村的暂住处,杨某某、邓某某、李某甲、秦贝贝、高某某、李某乙(另案处理)采取威胁、反锁房门等办法轮流看管韩某某,以使其加入传销组织,直到2010年9月3日上午11时许韩某某被公安人员解救,韩某某被非法拘禁3天。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某某、邓某某、李某甲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法院对被告人依法判处。

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某某、邓某某、李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韩某某的陈述,证人高某某、李某乙证言,公安机关接警登记,被告人户籍证明等证据在卷证实,并经法庭出示、质证,证据之间可相互印证,各被告人对以上证据亦不持异议。本案事实清楚,足以认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邓某某、李某甲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各被告人有较好的认罪态度,初犯、可酌定对其从轻处罚。本院为打击刑事犯罪,保护公民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杨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

二、被告人邓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

三、被告人李某甲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杨某某刑期自2010年9月4日起至2011年2月3日止;邓某某、李某甲刑期自2010年9月4日起至2011年1月3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刘丽

二0一0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宋晓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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