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内乡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甲,男,43岁,X年X月X日出生于(略)。因涉嫌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犯罪于2010年7月18日被内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8月24日由内乡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张某乙,女,41岁,X年X月X日出生于(略),身份证号码:x,汉族,初中文化,住(略)。因涉嫌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犯罪于2010年7月19日被内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8月24日由内乡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赵某某,男,29岁,X年X月X日出生于(略),身份证号码:x,汉族,小学文化,住(略)。2008年9月曾因犯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被内乡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2010年7月20日因涉嫌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被内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8月24日由内乡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时某,男,36岁,X年X月X日出生于(略),身份证号码:x,汉族,初中文化,住(略)。2010年7月20日因涉嫌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被内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8月24日由内乡县公安局逮捕,9月30日被内乡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内乡县人民检察院以内检监诉第(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赵某某、时某犯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于2010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内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浩、苗青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赵某某、时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内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1、2005年以来,被告人张某甲从周口人许xx等人手中以每本14元-20元不等的价格购得非法制造的河南省南阳市服务业定额发票及南阳市工商业定额发票2100余本,共计12万余份,以每本30-80元不等的价格大肆对外销售,从中牟利。其中销售给赵某某88本,5500份;销售给时某170本,x份;销售给魏xx74本,3750份;销售给彭x本,9650份;销售给高xx53本,2950份;销售给张xx37本,2100份;销售给王xx64本,4700份;销售给赵某(已处理)10本,495份;销售给xx18本,900份;销售给高xx36本,2800份。共计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719本,x份。
2、2008年—2010年,被告人张某乙帮助其丈夫张某甲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171本x份。其中,给被告人时某送90本9000份,给王xx送30本2500份,给高xx送3本150份,给高xx送36本2800份,给赵某某送12本1200份。
3、2008年¬—2010年,被告人赵某某从张某甲处购买非法制造的发票88本5500份;2009年到2010年在张xx处购买非法制造的发票19本1300份,共计销售非法制造的发票107本6450份。扣除2008年已被判刑处理的11本550份,赵某某销售非法制造的发票96本5900份。
4、2008年—2010年,被告人时某从张某甲处购买非法制造的发票170本x份,共计销售非法制造的发票共计88本5750份。
对此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已经构成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应当予以惩处。
被告人张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主要事实没有异议,其辩称:我是从2008年开始弄假发票的,不是2005年。
被告人张某乙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被告人赵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主要事实没有异议,其辩称:我给张某甲那里送的发票是68本而不是88本。
被告人时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经依法审理查明,
1、2005年以来,被告人张某甲从周口人许xx等人手中以每本14元-20元不等的价格购得非法制造的河南省南阳市服务业定额发票及南阳市工商业定额发票2100余本,共计12万余份,以每本30-80元不等的价格大肆对外销售,从中牟利。其中销售给赵某某88本,5500份;销售给时某170本,x份;销售给魏xx74本,3750份;销售给彭x本,9650份;销售给高xx53本,2950份;销售给张xx37本,2100份;销售给王xx64本,4700份;销售给赵某(已处理)10本,495份;销售给xx18本,900份;销售给高xx36本,2800份。共计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719本,x份。
2、2008年—2010年,被告人张某乙帮助其丈夫张某甲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171本x份。其中,给被告人时某送90本9000份,给王xx送30本2500份,给高xx送3本150份,给高xx送36本2800份,给赵某某送12本1200份。
3、2008年¬—2010年,被告人赵某某从张某甲处购买非法制造的发票88本5500份;2009年到2010年在张xx处购买非法制造的发票19本1300份,共计销售非法制造的发票107本6450份。扣除2008年已被判刑处理的11本550份,赵某某销售非法制造的发票96本5900份。
4、2008年—2010年,被告人时某从张某甲处购买非法制造的发票170本x份,共计销售非法制造的发票共计88本5750份。
另查明,被告人赵某某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犯罪于2008年9月3日被内乡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一)被告人张某甲的犯罪事实:
2005年以来,被告人张某甲共计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719本,x份。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被告人张某甲供述及辩解:
2006年至2008年,我从刘xx、彭xx、彭xx等人购买有100本、5000份,都卖出去了。2008年至2010年是在周口沈丘的许xx跟购买的。2008年买有4次共550本,每本50份;2009年买有5次共1100本,每本50份;2010年6、7月份买有1次共100本,每本100份。共有1850本x份。
销售情况:2008年销给时某100本,5000份;2009年销给时某200本x份,2010年销给时某30本3000份;(2009年底妻子张某乙给时某送60本6000份。)共330本x份。
2008年卖给魏xx30本1500份,2009年卖给魏xx14本700份,2010年卖给魏xx30本3000份;
2008年以来我安排妻子张某乙给王xx送发票和我自己给王xx送发票共计60多本,有每本50份的,有每本100份的。
2008年以来我销给高xx发票100多本,有每本50份的,有每本100份的。
2005年以来彭xx从我处买有餐饮发票,还有商业定额发票共100多本,有每本50份的,有每本100份的。
2008年以来赵某某多次从我处购买发票共90多本,有每本50份的,有每本100份的。
这几年张xx从我处购买发票共计50多本,有每本50份的,有每本100份的。
向我要发票的人都是电话先与我联系,我在电话中谈好价格、面额、本数,然后我用班车、货运部发过去,也有当面交易的。如果我有事或不在家,我就打电话与张某乙联系,让她通过班车或货运部送发票,有时某当面送发票。
我有张某乙、张xx、张xx的建行卡,当面交易收现金,没有当面交易的通过银行卡汇过来。
2、证人证言
(1)张某乙的证言:
2008年前半年,我问张某甲,他说卖的是假发票。我知道卖发票违法,我劝他他不听,他还要坚持卖。我也没有再劝,有时某没在家,他就打电话给我说让我把发票送到什么什么地方,或通过货运部、班车捎到什么地方,这样我就参与到卖发票这个事。
张某甲是从许建处买的发票,每次把发票拿到家,然后再销出去。2008年6月张某甲以我的名字办一张借记卡给许建,购买发票通过这张卡汇款,大部分是南阳市文化体育娱乐定额发票,少部分是商业定额发票。
发票都销给谁我不知道,张某甲让我帮助送的有:
给时某送过2次:2009年底或2010年初时某直接给我联系,在北京大道当面送60本6000份,时某给现金3600元;2010年3月时某给我联系要30本3000份,通过班车捎过去,5月份时某把1800元现金汇到我女儿张xx的建行卡上。
给赵某某发过2次:2010年7月份我通过AAA货运部发12本1200份;第二次也是2010年7月份,是张某甲从AAA货运部发10本1000份,比我发的早几天。
给王xx送过3次:2009年后半年张某甲让我给王xx送10本500份,我把发票包好送到王xx刻章的地摊处;2010年春上张某甲让我给王xx送10本(1000份),我在家拿10本票送到王xx开章的地摊处;2010年7月张某甲让我再给王xx送10本(1000份),并让我把钱要过来,我就拿10本发票送到刻章处,王xx给我300元或400元。
2010年春上一天,张某甲让我给新野的张xx送2本200份,通过新野的班车捎过去。
2009年后半年张某甲让我给周xx(南阳市盆窑人)当面送3次18本900份,2010年春上当面给周xx送20本(2000份),在卫校西边交货,给我的现金。
销出去的发票有的给的现金,有的打到我的建行卡上,有的打到以张xx、张xx的名义办的建行卡上,有的通过班车或货运部捎过来的。
我卖给洲xx四次发票,第一次6本,第二、三次各5本,第四次是今年过完春节我丈夫让我给洲xx送20本,这20本是每本100份。给我1600元。
(2)许xx的证言:
2008年我认识张某甲之后,他就从我跟购买假发票,每本50份,每本10元,票面有50元、100元、200元、500元。我们都是电话联系之后,我从沈丘把发票放到班车上捎到南阳,然后张某甲把钱汇到他给我办理的农村信用社的卡上,卡是以张某乙的名字办理的。他在2008年度在我跟购买发票最低有700本,共计x份发票。2009年11月份之前我销给张某甲的发票都是每本50份,11月份之前销给张某甲有1000多本共x多份,2009年11月至12月我销给张某甲有300多本,每本100份,共x多份。2010年我销给张某甲的假发票有400多本每本100份,共x多份。(共计2400本x份)
2009年11月之前我卖给张某甲的发票都是每本10元,之后是每本14元。张某甲付款都是他打在给我办理的张某乙的信用社的卡上,都是购买假发票的款,假发票都是用班车捎到南阳或通过货运部托运到南阳。
(3)赵某某证言:2010年买两次共22本2200份,其中2010年6月底买10本1000份,另一次是12本1200份,通过AAA货运部送货收钱,钱未付清。2009年买了41本2050份。2008年买了25本1250份,通过班车捎到内乡。都是南阳市文化体育服务定额发票。都是与张某甲联系,谁发的货谁收的钱我部知道。2008年到2010年三年共在张某甲处购买发票88本共5500份。
(4)时某证言:2010年3月份左右我与张某乙联系买30本餐饮定额发票(3000份),今年5月我将钱打到张某乙提供的张炳林的建行卡上。2009年底我与张某乙联系买60本6000份。2009年上半年我与张某甲联系买20本1000份。2008年我从张某甲处买3次每次20本左右,共60本3000份。总共这几年从张某甲、张某乙夫妇处买170本x份左右。主要是通过班车捎过来,我把钱打在他们提供的银行卡上。我主要是与张某甲联系,与张某乙联系有二、三次。
(5)魏xx证言:2010年阴历5月买20本,其中1本是100份,其余是每本50份;2010年阴历2月份买10本500份。2009年在张某甲那买2次,一次6本,一次8本,共14本700份。2008年买2次,一次20本,一次10本,共30本1500份。2008年到2010年我在张某甲那买假发票74本3750份。
(6)张xx证言:2006年和2007年我从张某甲处买过6、7次发票,共有19本950份;2009年我从张某甲处买过2次,每次2本,共4本200份;2010年我从张某甲处买过5次,前3次买了9本450份,第四次买了2本200份,最后一次是今年6月份买了3本300份。2010年共买了14本950份。总共在张某甲处买了37本2100份。总共付有1880多元。发票市通过班车捎或货运发,款是打在张某甲提供的张某乙的建行卡上。我都是和张某甲联系。
(7)王xx证言:2009年3月份从张某甲处买了2次,一次5本,一次6本,共11本550份;2009年5月从张某甲处买了3次,一次3本,另两次都是5本,共13本650份;2009年10月份从张某甲处买了1次10本共500份;2010年3月从张某甲处买了2次,一次5本,一次3本,共8本800份;2010年6月份从张某甲处买了2次,一次3本,一次4本,共7本700份;2010年7月份从张某甲处买了2次,一次10本,一次5本,共15本1500份。总共从张某甲那买假发票64本4700份。有南阳市商业定额发票,有南阳市娱乐服务定额发票。都是我给张某甲联系后张某甲把发票送到我住的地方,有时某某甲没有时某就安排他妻子张某乙给我送。张某乙一共给我送过3次,最后一次送10本,我当场付给她400元现金。
(8)高xx证言:2008年11月份从张某甲处买了3本150份;2009年从张某甲处买了44本2200份;2010年从张某甲处2次买了6本600份。总共从张某甲处买了53本2950份发票。我对外都销售完了,共赚了2360元。2009年有一次张某甲安排他老婆到汽车站附近给我送3本。钱是通过银行卡汇过去的。
(9)彭xx证言:2005年至今共在张某甲那买有假发票169本,共9650份,其中6本商业发票。2005年买有31本1550份,2006年买有51本2550份,2007年买有30本1500份,2008年买有22本1100份,2009年买有11本550份,2010年分三次买有24本2400份。2008年前是当面交钱,2009年后是打在张某乙、张xx的建行卡上。
(10)赵xx证言及判决书:
2009年7月一天下午到南阳从张某甲处3000元购买10本500份假发票。以4000元卖到穆斯林饭店。内乡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1月27日以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判处赵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x元。
(11)高xx证言:我以前开手机店时某们认识的,我知道他是卖假发票的,我从张某甲他女人那里购买的南阳地区娱乐餐饮业发票,都是假的,我事先给张某甲打电话,他让他女人骑摩托车把发票送到卫校十字路口那一带后,交给我发票,我再给他钱。张某甲和他女人好喊我“洲胖子”,我从张某甲那里买过四次假发票,去年五、六月份买了三次,都是100元的定额发票,每本50份,每本卖给我35元,第一次是6本,后来两次都是5本,第四次是今年春天,我购买20本假发票,发票特征是背面白底,正面印有餐饮业定额100元,每本100份,我购买是80元一本。总共购买36本2800份,发票我都卖了。
(12)杨xx证言:2008年底我两次打电话让他(手机号x)给我从货运部发过来,2次共12本,每本50份。2009年年底2次从南阳那个人那买6本发票。一共买4次18本,900份。
综上,张某甲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共计719本x份。
3、书证:
(1)张某甲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
(2)魏xx分别打给张xx、张xx建行卡存款凭条各一份;高xx分别打给张xx建行卡存款凭条2份、张某乙建行卡存款凭条1份;彭xx分别打给张xx建行卡存款凭条2份、张某乙建行卡存款凭条5份。
4、鉴定结论:
南阳市地方税务局发票管理局分别于2008年6月17日和2009年9月3日对张某甲销售的部分发票进行鉴定,认定为假发票。
5、辨认笔录:
(1)张某甲、张某乙和高xx相互辨认,证明“洲xx”就是高xx。
(2)魏xx辨认,证实其多次说的向其出售假发票的男子“张某乙”,就是“张某甲”。
(二)被告人张某乙的犯罪事实:
2008年到2010年张某乙帮助其丈夫张某甲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171本x份。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见张某甲犯罪证据中张某甲的供述、张某乙的证言、时某的证言、王xx的证言、高xx的证言、高xx的证言。张某乙直接给时某送2次90本9000份,给王xx送3次30本2500份,给高xx送3本150份,给高xx送36本2800份。
2、张某乙发给赵某某AAA货运清单一份,通过AAA货运部给赵某某发12本1200份。
3、张某乙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
(三)被告人赵某某的犯罪事实:
2008年到2010年赵某某销售非法制造的发票96本5900份.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
2010年买两次共22本2200份,其中2010年6月底买10本1000份,另一次是12本1200份,通过AAA货运部送货收钱,钱未付清。2009年买了41本2050份。2008年买了25本1250份,通过班车捎到内乡。都是南阳市文化体育服务定额发票。都是与张某甲联系,谁发的货谁收的钱我部知道。2008年到2010年三年共在张某甲处购买发票88本共5500份。
2009年我从张xx购买9本左右,450份,班车捎的;2010年我从张xx那购买10本850份,班车捎的。共从张xx处购买19本1300份,都是南阳市文化娱乐服务业定额发票。
我买的发票都卖出去了,主要卖给卫生酒家和商贸酒楼。
卖给卫生酒家的有:2010年7月卖3本300份,2009年6、7月份卖三、四本,2009年底卖11本,2008年卖4本,共计有21本1200份。
卖给商贸酒楼齐xx的有:2010年7月份卖9本900份,2010年6月底卖10本1000份,2010年春节前后卖100份的1本,50份的3本;2009年卖2次36本,每本50份;2008年卖10本500份。共计卖75本5050份。
2008年卖给陈xx11本550份,已被判刑处理。
以上共计销售假发票107本6800份。这些发票主要是当面现金交易,也有少量当时某有付款,后来我在这饭店吃饭抵账了。
2、证人证言
(1)王xx证言:2008年赵某某送来四五本,每本50份;2009年6、7月份赵某某送来三四本,每本50份;2009年底赵某某送来十一、二本,每本50份;2010年7月,赵某某送来3本,每本100份。赵某某总共送有二十一、二本,今年的是每本100份。
(2)齐xx证言:2008年11月份,赵某某给我送10多本,每本50份;2009年6月份赵某某给我送30多本,每本50份;2009年12月份,赵某某给我送来6、7本,每本50份;2010年春节前后赵某某给我送来10多本,有50份的,有100份的,100份的多些;2010年6月底赵某某给我送来10本,每本100份;2010年7月份赵某某给我送来9本,每本100份。(共有75本4700份。)
3、赵某某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
4、赵某某的刑事判决书:因2008年6月4日赵某某从张某甲处购买11本550份假发票并出售,于2008年9月3日被内乡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x元。追缴非法所得2000元。
(四)被告人时某的犯罪事实:
2008年到2010年时某销售非法制造的发票共计88本5750份。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被告人时某的供述:
2010年3月份左右我与张某乙联系买30本餐饮定额发票(3000份),今年5月我将钱打到张某乙提供的张炳林的建行卡上。2009年底我与张某乙联系买60本6000份。2009年上半年我与张某甲联系买20本1000份。2008年我从张某甲处买3次每次20本左右,共60本3000份。总共这几年从张某甲、张某乙夫妇处买170本x份左右。主要是通过班车捎过来,我把钱打在他们提供的银行卡上。我主要是与张某甲联系,与张某乙联系有二、三次。
买的发票主要卖到以下地方:
(1)卖给湍东下河长青鹿庄的贾老板三次:2010年3月3本每本100份;2009年5月7本,每本50份;2009年11月7本,每本50份。共17本1000份。
(2)卖给伊斯兰饭店共计有25本1500份。2010年元月一次5本,每本100份;2008和2009年销有20本左右,每本50份。
(3)2008和2009年共卖给金星酒家有25本左右,每本100份的5本,每本50份的20本。共有1500份。
(4)2008和2009年共卖给天龙宾馆有25本左右,每本100份的7本,每本50份的18本。共有1600份。
(5)共计卖给芙蓉酒店15本850份。2010年3、4月份卖2本,每本100份;2008和2009年卖给芙蓉酒店有13本,每本50份。
(6)2008和2009年共卖给李记快餐有15本左右,每本50份的12本,每本100份3本。
以上我共计销售假发票122本7350份。另外去年年底和今年5、6月份分别烧掉十几本和三十多本。
2、证人证言
(1)贾xx证言:2010年3月份时某给我送来3本发票,每本100份;2009年5月时某给我送来七、八本发票,每本50份;2009年11月晓给我送来七、八本发票,每本50份。(17本1000份)
(2)李xx证言:2008年时某给我送有三次发票,每次三、四本不等,共有10本多,每本50份;2009年送过2次,每次3本,共6本,每本50份;2010年元月时某送来5本发票,每本100份。(21本1300份)
(3)孙xx证言:2008年到2009年底我从时某跟买有20多本发票,新版有5本,每本100份,老版20本,每本50份。(20本1500份)
(4)常xx于2010年8月2日证言:2008年时某送过3次假发票,每次三、五本,共有10多本,每本50份;2009年底或2010年初,时某送过2次假发票,每次三、五本不等,每本100份。(17本1200份)
(5)郑xx于2010年8月2日证言:2010年3、4月份“晓”给我送来2本发票每本100份;买“晓”的发票有二、三年,一年一二次,三年有十一、二本,每本50份,不算今年的。(13本750份)
(6)张某甲、张某乙的证言(见张某甲、张某乙的供述)
3、时某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
以上证据客观真实、来源途径合法,经当庭质证被告人无异议,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体系,证明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关于被告人张某甲辩称自己是2008年开始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经查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认定。关于被告人赵某某辩称自己出售发票的数额为68本,而不是88本,经查,被告人出售发票的数额为96本5900份,该事实由被告人在侦查机关的供述及证人证言予以证实,被告人提供不出相关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本院不予采信。
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赵某某、时某以非法牟利为目的,违反国家发票管理规定出售非法制造的假发票,其行为已构成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且系共同犯罪。内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某乙在与被告人张某甲的犯罪过程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赵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重新犯罪,依法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本院为依法保护国家的发票管理秩序,打击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依法撤销内乡县人民法院(2008)内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赵某某的缓刑判决。被告人赵某某犯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x元。与原判刑罚合并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x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10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7月20日起至2015年4月16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先行羁押的94日已予以扣除)】
被告人张某甲犯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7月18日起至2014年1月17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被告人时某犯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张某乙犯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x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许金玉
审判员杨志平
审判员张珂
二0一0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李毓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