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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某某犯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被告人夏某犯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被告人李某某犯伪造居民身份证罪一案一
当事人:   法官:   文号:禹州市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禹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侯某某,女,生于X年X月X日。

被告人夏某,男,生于X年X月X日。

被告人李某某,女,生于X年X月X日。

禹州市人民检察院以禹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侯某某犯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伪造居民身份证罪;被告人夏某犯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被告人李某某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伪造居民身份证罪,于2010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禹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杜振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侯某某、夏某、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禹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称:

(一)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

2008年5月6日,被告人侯某某、夏某以200元价格卖给好友闫xx伪造的平顶山商业定额发票450份、平顶山文化、娱乐服务业定额发票50份。

(二)伪造企事业单位印章罪

2010年2月至3月,被告人侯某某找他人(身份不明)伪造“禹州市妇幼保健院”原子印章1枚、被告人夏某找(他人)伪造“禹州市中心医院诊断证明专用”原子印章1枚、伙同被告人李某某伪造“禹州市人民医院计划生育办公室”、“禹州市第二人民医院”、“禹州市妇幼保健院”、“许昌县X乡卫生院”各1枚。

2010年3月,被告人侯某某、李某某为汝州市X乡X村的樊xx伪造“许昌职业技术学院毕业证”1份。

(三)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

2010年3月2日,被告人侯某某、李某某为郏县X镇X村的张xx伪造机动车驾驶证1份。

2010年3月5日,被告人侯某某、李某某、夏某为禹州市钧台办事处花园村的李xx伪造离婚证1份。

(四)伪造居民身份证罪

2010年3月,被告人侯某某、李某某在其家中为郏县X村的林xx伪造居民身份证1张。

2010年2月,被告人侯某某、李某某为郏县X镇朝阳区的王xx伪造居民身份证1张。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侯某某的行为构成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伪造居民身份证罪;被告人夏某的行为构成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伪造企事业单位印章罪;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伪造居民身份证罪。三被告人系共同犯罪,实行数罪并罚,请求依法判处。

三被告人对控方指控的事实、定性及意见均无异议,当庭表示认罪。

经审理查明:

(一)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

2008年5月6日,被告人侯某某、夏某以200元价格卖给好友闫xx伪造的平顶山商业定额发票450份、平顶山文化、娱乐服务业定额发票50份。

上述事实,被告人侯某某、夏某在庭审中均无异议,并有证人闫xx的证言,禹州市公安局从闫xx家提取假发票的情况说明,平顶山市国家税务局对以上发票的鉴定结论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二)伪造企事业单位印章

2010年2月至3月,被告人侯某某找他人(身份不明)伪造“禹州市妇幼保健院”原子印章1枚、被告人夏某找(他人)伪造“禹州市中心医院诊断证明专用”原子印章1枚、伙同被告人李某某伪造“禹州市人民医院计划生育办公室”、“禹州市第二人民医院”、“禹州市妇幼保健院”、“许昌县X乡卫生院”各1枚。

2010年3月,被告人侯某某、李某某为汝州市X乡X村的樊xx伪造“许昌职业技术学院毕业证”1份。

上述事实,被告人侯某某、夏某、李某某在庭审中均无异议,并有被告人侯某某、夏某、李某某的供述,证人王xx、樊xx、韦晋磊证言,伪造印章的鉴定结论,提取的伪造印章照片,医院方的证明,提取到的毕业证照片及许昌职业技术学院证明樊xx非本院学生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三)伪造国家机关证件

2010年3月2日,被告人侯某某、李某某为郏县X镇X村的张xx伪造机动车驾驶证1份。

2010年3月5日,被告人侯某某、李某某、夏某为禹州市钧台办事处花园村的李xx伪造离婚证1份。

上述事实,被告人侯某某、李某某、夏某在庭审中均无异议,并有被告人侯某某、李某某、夏某的供述,证人张xx、李xx的证言,禹州市公安局提取的被告人李xx伪造的假离婚证一本,禹州市民政局证明未查找到李xx与申运涛的离婚登记记录,提取的为张xx伪造的驾驶证一本,禹州市公安局车管所查询证明证实张xx无办过驾驶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四)伪造居民身份证

2010年3月,被告人侯某某、李某某在其家中为平顶山市X乡X村的林xx伪造居民身份证1张。

2010年2月,被告人侯某某、李某某为平顶山市X镇朝阳区的王xx伪造居民身份证1张。

上述事实,被告人侯某某、李某某在庭审中均无异议,并有被告人侯某某、李某某的供述,证人王xx、林xx的证言,禹州市公安局提取的两张假居民身份证的证明,禹州市公安局户政科网上查询的王xx、林xx二人的身份证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某某伙同他人擅自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以外的发票、伪造国家行政机关的证件、伪造事业单位的印章、伪造居民的身份证,其行为已构成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伪造居民身份证罪;被告人夏某伙同他人擅自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以外的发票、伪造国家行政机关的证件、伪造事业单位的印章,其行为已构成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被告人李某某伙同他人伪造国家行政机关的证件、伪造事业单位的印章、伪造居民的身份证,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伪造居民身份证罪,均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侯某某犯有四罪,被告人夏某、李某某各犯有三罪,均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侯某某、夏某、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二款、第二百八十条第一、二、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侯某某犯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犯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犯伪造居民身份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合并后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3月18日起至2011年9月17日止。)

二、被告人夏某犯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犯伪造国家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犯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合并后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3月18日起至2011年3月17日止。)

三、被告人李某某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犯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犯伪造居民身份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合并后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3月18日起至2011年3月1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严平稳

人民陪审员:刘秋红

人民陪审员:苗颖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李某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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