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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某某诉郑州宇航电子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原告牛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袁某某。

被告郑州宇航电力设备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牛某某与被告郑州宇航电力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牛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袁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郑州宇航电力设备有限责任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9年12月21日在原告的常年催促下,被告终于同意制定一个还款计划,分期清偿已经拖欠原告长达九年的债务。经双方核算,共同认定截止2009年12月21日被告拖欠原告债务本息合计x元,被告并于当日向原告出具了《还款计划》。承诺分三期清偿全部欠款。第一期还款时间为2010年6月底前还x元。但被告毫无履约诚意,虽经原告不停的追要,被告至今也未偿还原告分文。综上所述,被告恶意拖欠债务不予偿还长达近十年,屡次承诺屡次失信,已完全丧失全部信用。故起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解除被告所作《还款计划》关于还款时间期限的承诺(自被告收到起诉书副本之日解除);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清偿债务x元,并自被告收到起诉书副本之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两倍计算至判决支付之日;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被告未到庭答辩。

经审理查明:2009年12月21日,经原告牛某某与被告郑州宇航电力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核算,确认被告尚欠原告借款x元,被告于当日向原告出具《还款计划》一份,承诺于2010年6月底前偿还x元,2010年12月底前偿还x元,剩余x元到2011年7月底全部还清。并承诺若到期不能偿还,自愿加倍偿还利息。被告承诺的第一批还款日期到期后,被告并未按承诺还款,此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未偿还分文,故原告认为被告丧失了基本的诚信,起诉来院,请求依法判令解除被告所作《还款计划》关于还款时间期限的承诺(自被告收到起诉书副本之日解除);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清偿债务x元,并自被告收到起诉书副本之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两倍计算至判决支付之日;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向原告借款x元整,并向原告出具《还款计划》,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被告应当承担还款义务,被告违反承诺,擅自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关于原告要求解除《还款计划》及要求被告偿还x元借款的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要求被告自收到起诉书之日双倍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因双方对双倍支付利息的期限约定不明,且原告要求解除该还款计划,对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被告应当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向原告支付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依法解除原被告之间的《还款计划》;

二、被告郑州宇航电力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牛某某借款x元整。并应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向原告支付利息(自2009年12月2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如逾期履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3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贾军

人民陪审员李淑珍

人民陪审员时国瑞

二○一一年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张志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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