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原告计a与被告施b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原告计a,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a,上海市A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b,上海市A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施b,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原告计a与被告施b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5月1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闵郁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原告之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计a诉称,其与被告恋爱和婚后初关系均一般。双方因生活琐事产生争执后,被告于2008年9月24日曾离家出走13天,导致被单位开除。被告在外非法赌博欠有巨额债务,经常有债主上门催讨,且被告因斗殴、涉嫌吸毒等被派出所带走拘留。2010年5月8日,被告又至其居住处无故吵闹,毁坏物品。现夫妻感情已破裂,故要求与被告离婚,儿子随被告生活,其每月给付儿子抚育费600元,婚后财产各半分割。

被告施b辩称,双方恋爱期间和婚后原关系均较好。期间因其与前妻所生女儿的抚育,原、被告有过分歧,经过沟通,原告也接受此现实。其确曾离家出走,但时间是11天,期间是有赌博行为,曾欠赌债40万元,但已归还,其单位是劝退而非开除。其他斗殴、吸毒并无此事。2010年5月8日,其是去找原告,因原告方不让其进去,其才损坏电视机和门玻璃。现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告计a与被告施b原先因同一学校学习而相识,双方于2006年下半年确立恋爱关系,2007年3月9日登记结婚,被告系再婚,X年X月X日生育儿子施c,现随被告生活。原、被告恋爱期间关系尚可,婚后初,除因被告与前妻所生女儿原约定随该前妻生活,但实际随被告生活,原、被告曾有分歧外,两人关系也尚可。2008年9月,被告曾离家出走10余天,期间曾参与赌博,被告确认产生赌债40万元。2008年11月,原、被告自原居住处迁居于被告现住址,2010年4月20日,原告因引产出院,当月底原告回其娘家居住。5月8日,被告至原告居住处时,双方发生争执,被告曾损坏相应物品。

原告举证的材料证实,被告在原告起诉后曾向原告发送有过激言词等内容的短信,对此,被告称发短信属实,但系双方在有情绪的情况下发送的,不是其真实意思。

在审理中,原告陈述双方无婚前财产,婚后添有轿车1辆,并有部分动产,而被告陈述现有轿车的部分车款系其变卖其婚前轿车所得。双方还陈述有较大金额的债务,但对部分债务金额和性质双方存有分歧。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坚持其离婚请求,而被告陈述其在婚姻生活中是有不足,对女方照顾不够细致,在今后生活中,其会做到婚前的承诺,照顾好原告,也希望一家能过正常的生活,故不同意离婚,致调解未成。

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1份、短信内容9页、照片5张,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材料所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原、被告原本相识,并自主建立恋爱关系,应认定双方的婚姻基础较好。婚后,虽双方为被告之前生育的女儿的抚育事宜有过分歧,但后因双方能共同生活,相互包容,故应认定双方已建立了夫妻感情。后被告离家出走并有赌博行为,此属被告过错,其对此应予警醒。因双方之后仍共同生活,故此应视为体现了原告的谅解。现双方又生纷争,源于今年5月的争执,在此争执中,无论原告方是否阻止被告进入其家庭,被告以损坏物品的方式表达其情绪,显属失当。现被告对其自身的不足已有认识,也表示了其努力改善夫妻关系的意愿,故本院认为因双方产生矛盾后分开生活时间较短,原告主张夫妻感情已破裂的事实依据尚不充分。同时,本院也需提示被告,其应切实履行其承诺,以实现夫妻和睦。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原告要求离婚之主张,不符合该规定的要求,依法不应支持。据此,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计a要求与被告施b离婚之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立案庭)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闵郁

书记员胡庆宇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