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舒至嘉园X号楼X室。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宋建刚,北京市泰明(略)事务所(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优朋普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X街X街X号A座X号。
法定代表人:邵某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成方兴,辽宁求证(略)事务所(略)。
委托代理人:刘东亚,辽宁求证(略)事务所(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辽宁浩森网吧连锁有限公司铁西天合店,住所地:沈阳市铁西区X路X号。
负责人:林某某。
上诉人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简称网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优朋普乐科技有限公司(简称优朋公司)、被上诉人辽宁浩森网吧连锁有限公司铁西天合店(简称浩森天合店)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沈中民四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网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宋建刚,被上诉人优朋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成方兴、刘东亚,被上诉人浩森天合店的负责人林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审理查明:电影《我老婆不够秤》、《安娜与武林》、《miss杜十娘》分别于2002年9月、2003年12月、2003年11月在香港完成,并分别于2002年10月、2003年12月、2003年11月,首次在香港公映,上述影片的版权持有人为寰宇娱乐有限公司。后优朋公司取得了上述三部影片(2008年4月12日至2010年4月11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区(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专有独占性信息网络传播权(只限在电脑观看及不包括通过机顶盒在电视收看的播放权利及透过任何方式在流动电子设备播放的权利)。2009年5月20日优朋公司委托代理人曹珍珍向辽宁省公证处提出保全证据申请,2009年6月4日公证员来到位于沈阳市铁西区X路X号4们的浩森网吧天合店,在公证人员监督下由一名计算机操作员操作网吧的一台计算机,进行如下操作:一、开机启动x操作系统,进入桌面。二、启动“屏幕录像专家”录像软件。三、双击桌面的图标“电影世界”,来到VV8网吧乐园页面,网址:http://x.x.x.com/x.php,在搜索栏内输入:“我老婆不够秤”、“安娜与武林”、“miss杜十娘”,点击搜索,来到搜索结果网页(网址:http://x.x.x.com/x.php。)点击上述影片的图标播放该影片。拖动播放条到中部,继续播放,再拖动到结尾,结束播放该影片。辽宁省公证处对上述保全行为出具了(2009)辽证经字第X号公证书。被告网尚公司对于VV8系网尚公司的域名无异议,VV8网吧乐园及VV8影院是其栏目无异议。
另查,2006年7月1日浩森天合店负责人林某某与辽宁浩森网吧连锁有限公司签订了《浩森网吧连锁加盟合同》,特许林某某使用辽宁浩森网吧连锁有限公司统一的系统软件、桌面设置及上网首页等,特许期至2009年6月30日。浩森天合店于2006年8月11日成立,并依法领取了营业执照,通过了2008年的年检。另外,网吧乐园新客户订购登记表中载明:客户名称为浩森网吧天合店,原使用的VOD服务商为网尚。网尚公司向辽宁浩森网吧连锁有限公司颁发了“授权证书”,授权辽宁浩森网吧连锁有限公司为2009年1月7日至2010年1月6日在辽宁省沈阳市地域范围内的网吧乐园影视系统区域代理商。网尚公司陈述,作为网尚公司的客户或会员,可以通过用户名和密码进入网尚公司的信息平台只能在线点击播放节目。用户不能对上传的节目内容进行修改,网尚公司上传什么内容,用户就播放什么内容。如果用户拷贝存储在自己的服务上,则不能显示VV8的域名。
再查,2008年辽宁省文化厅分别下发了辽文市函字[2008]X号和X号函件,主要内容是关于在网吧内推荐使用正版影院系统的通知,网尚公司是第三批通过辽宁省文化厅审查的互联网文化经营单位。
优朋公司为制止本案侵权行为支出合理费用3120元。
原审法院认为,优朋公司提供的香港影业协会颁发的发行权证明书证明寰宇娱乐有限公司将影片《我老婆不够秤》、《安娜与武林》、《miss杜十娘》2008年4月12日至2010年4月11日期限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区(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专有独占信息网络传播权许可给优朋公司,网尚公司认为优朋公司提供的由香港影业协会颁发的发行权证明不能证明优朋公司依法享有独占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而且,有的影片出品人还不止是寰宇娱乐有限公司一家单位,原审法院认为,《关于同意香港影业协会作为香港地区版权认证机构的通知》中载明,国家版权局已同意香港影业协会作为香港地区版权认证机构,由其出具的发行证明书中明确版权持有人为寰宇娱乐有限公司,故应认定寰宇娱乐有限公司将上述影片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许可给优朋公司是合法有效的,且网尚公司并未提供相反证据予以反驳,网尚公司提供的泰吉公司的资质及由香港电影制作发行协会有限公司出具的《发行权证明书》中均未涉及本案的影片,优朋公司依法享有上述期限内影片《我老婆不够秤》、《安娜与武林》、《miss杜十娘》的独占信息网络传播权,其合法权利应受法律保护。浩森天合店通过网尚公司的信息平台,向公众播放了涉案电影,本案为侵权纠纷案件,应适用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本案中,浩森天合店与浩森网吧连锁公司签有《浩森网吧连锁加盟合同》,网尚公司又授权浩森网吧连锁公司使用VV8平台,浩森天合店已提供了其使用信息平台的合法来源。作为网尚公司的用户或会员对网尚公司上传的信息内容,不能进行编辑、加工和整理。辽宁省文化厅在推广正版影院系统的函件中指出,网尚公司是经辽宁省文化厅审查备案的互联网文化经营单位,因此,作为浩森天合店已尽到了合理审查、注意义务,虽然客观上存在传播涉案影片的行为,但主观上不存在过错,故依法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网尚公司未经优朋公司允许,通过网吧向公众传播涉案电影,应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优朋公司经济损失。优朋公司主张网尚公司和浩森天合店共同承担优朋公司经济损失x元过高,原审法院综合考虑优朋公司影片的出品时间、知名度、被告在线播放的时间、给优朋公司造成的影响等因素,酌定赔偿数额。优朋公司为本案支付的合理费用3120元,网尚公司应予赔偿。
关于网尚公司抗辩称优朋公司公证书中公证的x.com域名及网页没有反映是在互联网的在线状态及没有进行CMD的域名解析,因此不能证明该网域及网页确为网尚公司所有。原审法院认为,优朋公司向原审法院提供的公证书是在被告浩森天合店作的公证,并非是在优朋公司及与优朋公司有利害关系的地方作的公证。网吧向网吧用户提供的主要业务就是上网服务,每一台电脑终端在网吧营业时段内均应为在线状态,网吧与网尚公司之间有合作关系,网尚公司陈述只有在在线的状态下,才能显示VV8域名,如果用户擅自下载并储存节目则不能显示VV8的域名,网尚公司的陈述与优朋公司公证书所公证的事实是一致的,故对于网尚公司主张的没有进行域名解析无法确定是否为网尚公司的域名及网页的理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审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原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一款、第二百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一款(四)项、第四十八条、《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十条一款(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辽宁浩森网吧连锁有限公司铁西天合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停止播放电影《我老婆不够秤》、《安娜与武林》、《miss杜十娘》;二、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停止侵犯优朋公司北京优朋普乐科技有限公司《我老婆不够秤》、《安娜与武林》、《miss杜十娘》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三、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优朋公司北京优朋普乐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6000元;四、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优朋公司北京优朋普乐科技有限公司合理费用3120元;如果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上述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五、驳回优朋公司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1378元,由被告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承担1000元,优朋公司优朋普乐科技有限公司承担378元。
宣判后,网尚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证据不足。1、原审法院仅凭优朋公司提供的中介机构的证明认定其享有涉案影片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证据不足。优朋公司没有提交其与涉案影片的原始著作权人签订的授权协议或其获得涉案影片相关权利的授权书,仅凭中介机构的版权证明,不能证明其获得涉案影片的相关著作权;2、原审法院认定浩森天合店使用的网吧影视平台系由网尚公司提供,证据不足。优朋公司提供的公证书中显示的x.com的域名不能证明该平台系网尚公司提供,原审期间网尚公司也提供了反证。而浩森天合店提供的网吧乐园新客户订购登记表既不是原件,其中又没有网尚公司的盖章确认,不能证明其与网尚公司有任何联系。浩森天合店提交的《浩森网吧连锁加盟合同》中根本没有涉及“网吧乐园”影视系统事宜。原审法院认定浩森天合店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其使用的网吧影视平台系统系由网尚公司提供。故请求撤销原判,驳回优朋公司诉讼请求,由优朋公司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被上诉人优朋公司、浩森天合店均同意原审判决,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查明事实一致。
上诉人网尚公司在二审期间提供了3份证据:1、(2010)京长安内经字第x号公证书,证明优朋公司的保全公证书不具有真实性,所显示内容不具有唯一性,存在预先设置的情况,原审以涉案节目在VV8.COM域名中播放认定上诉人承担侵权责任错误;2、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证明优朋公司提供的保全公证书显示的内容不具有唯一性,法院不应采信;3、(2010)京长安内经字第x号公证封存光盘,证明内容同证据1。
优朋公司对网尚公司提供的3份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有异议,认为上诉人采取技术手段获得的公证不应采信,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与本案没有关联性。
浩森天合店对网尚公司提供的证据1、3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有异议,对证据2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对关联性有异议,认为与本案无关。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1、优朋公司的主体资格问题;2、浩森天合店使用的网吧影视平台是否由网尚公司提供的问题。
1、关于优朋公司主体资格问题。香港影业协会为国家版权局认可的香港地区版权认证机构,承担香港影视作品在内地出版、发行的授权人主体资格认证工作,其出具的版权证明书、发行权证明书具有较高的证明力。根据优朋公司提供的香港影业协会出具的发行权证明书,可以认定优朋公司独家享有影片《我老婆不够秤》、《安娜与武林》、《miss杜十娘》于2008年4月12日至2010年4月11日期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区(不包括港、澳、台地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网尚公司虽对优朋公司的主体资格有异议,但未能提供充分的反驳证据,故对此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2、关于浩森天合店使用的网吧影视平台是否由网尚公司提供的问题。网尚公司主张在技术上存在事先将影视节目预制在特定的网站或网址中进行播放的可能,依据优朋公司证据保全公证书无法得出网络信息是来自于互联网而不是特定电脑或本地局域网的结论,不足以证明涉案影片是由网尚公司提供及在其网站上播放。对此,本院认为,虽然技术上存在在特定计算机或网址中人为预制某影视节目的可能,但是辽宁浩森网吧连锁有限公司是网尚公司授权的中国网吧院线(www.x.com)授权代理商,浩森网吧天合店依据《浩森网吧连锁加盟合同》使用辽宁浩森网吧连锁有限公司统一的系统软件、桌面设置及上网首页,辽宁省公证处的公证地点为对不特定公众开放的网吧经营场所,操作的计算机为网吧内的计算机,并非与优朋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特定计算机,公证书载明播放案涉侵权作品网站的顶级域名为“x.com”。网吧向用户提供的主要业务就是上网服务,通常情况下其向公众开放的每一台计算机终端在网吧营业时段均应处于在线状态。综合考虑上述事实及网尚公司在原审期间关于客户或会员通过用户名和密码进入网尚公司的信息平台只能在线播放节目不能修改节目、只有在线的状态下才能显示VV8域名的自认,网尚公司应当对本案存在事先将涉案影视节目预制在被公证的计算机或某一特定网站的情况承担举证责任,而不应仅凭存在预制可能性的证据就否认涉案影片系在“x.com”网站上播放的事实。因网尚公司在原审及本院二审期间均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本案存在事先将涉案影视节目预制在被公证的计算机或某一特定网站的情况,故依据优势证据原则应当认定涉案影片系在“x.com”网站上播放。
关于浩森天合店提供的网吧乐园新客户订购登记表真实性的的问题,该登记表系浩森网吧乐园后台处理系统的打印件,此份证据是对浩森天合店获得网尚公司授权的进一步印证。由于网尚公司出具给辽宁浩森网吧连锁有限公司授权证书原件在原审期间进行了质证,本院二审期间又对该授权证书原件进行了复核,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因此,即使不存在网吧乐园新客户订购登记表,亦可以认定浩森天合店系基于连锁加盟合同获得了VV8平台的合法使用权。故对于网尚公司关于原审法院认定浩森天合店使用的网吧影视平台系由网尚公司提供证据不足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网尚公司未经优朋公司许可,通过浩森天合店向不特定的公众在线播放案涉电影,侵犯了优朋公司依法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由上诉人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李易敏
代理审判员冯伟
代理审判员金莹
二O一O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金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