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芦某与董某某借款纠纷一案民事申诉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芦某,男,38岁,汉族。

委托代理人杨志强,河南安易(略)事务所(略)。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董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连宏武,安阳市文峰区司法局永明法律服务所(略)。

申请再审人芦某与被申请人董某某借款纠纷一案,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5月20日作出(2009)殷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芦某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芦某申请再审称:1、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其未借董某某的10万元现金,是董某某让其参与合伙经营才打的借条。2、原审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剥夺了其的应诉答辩权和上诉权。其在原审法院审理期间,并未在安阳市X路南段汽车配件家属院居住。原审法院将本案法律文书送达此处,其不知情,也未收到。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驳回被申诉人的诉讼请求。

董某某答辩称:原判决正确合法。芦某的再审理由不能成立。

本院经审查认为,芦某的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应当再审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院长王长法

二○一一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段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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