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X路X-X号广东音像城X楼X号。
法定代表人郭某甲,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明,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凌源市信息网络管理中心。住所地:凌源市X路西段X号。
法定代表人:郭某乙,主任。
委托代理人:姜宏志,凌源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共凌源市委办公室。住所地:凌源市X路西段X号。
法定代表人:张某,主任。
委托代理人:姜宏志,凌源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上诉人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凯公司)为与被上诉人凌源市信息网络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信息中心)、中共凌源市委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委办)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不服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朝中民一权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委托代理人刘明,被上诉人信息中心法定代表人郭某乙、委托代理人姜宏志,被上诉人市委办委托代理人姜宏志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己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香港雅柏电影有限公司对电影《杀破狼》享有版权,2006年6月2日,香港雅柏电影有限公司将该部影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范围内(不包括台湾、香港和澳门)资讯网络传播权及音像制品复制、发行权独家授权给中凯公司,授权期限为五年,自2005年10月16日至2010年10月16日止。该权利独家专有,中凯公司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对侵犯中凯公司上述权利的侵权行为采取法律行动并索赔。2008年4月30日,河南省焦作市顺达公证处接受中凯公司申请,对网络中心、市委办的网站的相关信息进行证据保全,作出(2008)焦顺证经字第X号公证书。该公证书记载了中凯公司作为申请人申请证据保全的过程,打开IE浏览器,在地址栏中输入www.x.com进入百度网页面,在搜索栏中输入“中国万网”点击“百度一下”,进入搜索结果页,进入“中国万网”页面,查询到cly.x.cn的域名注册的详细信息后,返回百度网页,在搜索栏中输入“中国凌源”,点击“百度一下”,进入搜索结果页,显示“中国凌源”名称,点击该名称,进入“中国凌源”页面,点击“影视在线”进入“影视在线”页面,使用该页面的影片搜索功能搜索到影片《杀破狼》,进入影片播放页面,分别对点播“影片CD1、CD2、CD3”进行点播,点播过程中,随机选取播放点进行播放,该影片均能播放。该页面显示版权所有及主办均为信息中心,该域名的持有者为市委办。中凯公司为此支付公证费600元。2010年4月23日,中凯公司委托代理人刘明向网络中心发出索赔函,要求赔礼道歉、赔偿损失。该索赔函信息中心于2010年4月27日收到。2010年5月11日,凌源市公证处出具(2010)凌证民字第X号公证书,该公证书记载信息中心在2010年4月30日前已经断开了“中国凌源”网站“影视在线”栏目内播放的影视节目,为证明所播放的影片是通过链接方式提供网络服务的,信息中心在凌源市公证员监督下,对影片来源及链接情况重新演示,并申请了证据保全。该公证书记载了在“中国凌源”网“影视在线”栏目中播放影片的过程,“影视在线”栏目使用的是“云网互动影视系统v6.1.5”软件,该软件使用的是p2p链接技术。该链接所默认的链接服务器为“迅雷片库”,并且已经断开了链接。同时对整个证据保全的过程进行了同步录像。
原审法院审理认为:电影《杀破狼》系香港雅柏电影有限公司摄制出品的影片,香港雅柏电影有限公司授权中凯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行,依据电影管理条例的规定,进口影片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口、出口、发行、放映未取得许可证的电影片,中凯公司没有提供我国电影发行许可证,因此不受著作权法和信息网络传播保护条例的保护。另外,根据(2010)凌证民字第X号公证书内容记载,“中国凌源”网“影视在线”栏目中所播放的影片使用的是“云网互动影视系统v6.1.5”软件,该软件使用的是链接技术,该链接所默认的链接服务器为“迅雷片库”。中凯公司没有证据证明“中国凌源”网站中所显示的影片是从互联网上下载或从本地硬盘上传,也不能证明在“中国凌源”网站服务器上存储,故应当认定信息中心主办的“中国凌源”网站中“影视在线”栏目为用户提供的是链接服务。链接是广泛运用在计算机网络上的一种先进技术,不等同于著作权法明确规定的未经许可的复制、发行、传播和剽窃等侵权违法行为。行为人只有在明知侵犯著作权仍提供链接,其链接行为才构成侵权。本案中,中凯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被告信息中心明知是侵犯著作权仍提供链接,而“迅雷片库”对所涉及的影片也未设置禁链标志。《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23条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为服务对象提供搜索或者链接服务,在接到权利人的通知书后,根据本条例断开与侵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链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信息中心在接到中凯公司索赔函后,于2010年4月30日前断开了“中国凌源”网“影视在线”栏目的链接,符合上述法律规定,信息中心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虽然“中国凌源”网站使用的是市委办持有的cly.x.cn域名,但该网站的主办者是信息中心,该网站的日常维护、管理以及内容的更新都由信息中心负责,与市委办无关,中凯公司要求市委办承担相应责任的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不予支持。中凯公司请求判令信息中心与市委办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的主张,理由不成立,依法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项,《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中凯公司负担。
中凯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原审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判决结果缺乏法律依据。1、被上诉人提交的公证书只能证明2010年5月11日当天的涉案网站的状态,不能证明2008年上诉人公证涉案网站的状态是否是链接。本案中,涉案电影的点播和播放都是在被上诉人网站上进行的,网站上没有任何信息表明涉案电影是链接第三方的。如果网页或网站上没有显示任何对应的域名或者网站名称等信息可以表明该网页属于第三方所有,就不能认定该网络服务提供者系提供链接服务,其应对该网页或网站上的被控侵权行为承担直接侵权责任。2、被上诉人信息中心是涉案网站的运营单位,市委办公室是该网站的所有者,市委办公室是委托信息中心运营该网站,二被上诉人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3、电影《杀破狼》虽未在中国境内取得公映许可证,但其著作权应受到保护。如原审认为上诉人没有权利起诉,也应当是驳回起诉,而不是驳回诉讼请求。故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判,判令被上诉人赔偿上诉人的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x元,并在中国电视报和其网站首页作出道歉公告,判令被上诉人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信息中心和市委办公室辩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另查明:根据中凯公司提供的证据保全公证录像,进入市委办公室所属的www.cly.x.cn网站后,在搜索栏输入《杀破狼》,网页显示《杀破狼》宣传图片,鼠标点至“点播影片CD1,网页状态栏显示:x:x(’/x.x=7144&x=x&x=6&x=7’)。
本院认为:电影《杀破狼》系香港雅柏电影有限公司摄制出品的影片,香港雅柏电影有限公司授权中凯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行,虽然依据电影管理条例的规定,进口影片实行许可制度,但中凯公司未提供我国电影发行许可证的行为并不当然导致电影《杀破狼》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原审关于此点认定有误,应予纠正。
根据中凯公司提供的证据保全公证录像,播放涉案影片时,网页状态栏显示:x(’/x.x=7144&x=x&x=6&x=7’),说明涉案影片的视频内容来源于迅雷网站的服务器,信息中心的行为系链接行为,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信息中心在接到索赔函后,已断开了链接,且中凯公司不能证明信息中心明知或者应知所链接的作品侵权,不应承担赔偿责任。鉴于信息中心及市委办已停止侵权行为,且该行为未侵犯中凯公司的人身权利,对中凯公司关于停止侵权、公开道歉的诉讼请求亦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上诉人中凯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马越飞
代理审判员陈铁强
代理审判员刘善超
二0一0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林斌(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