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赵某某伪造公司印章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中专文化程度。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以郑管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09年3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赵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11月份,被告人赵某某准备从河南省长盛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盛公司)辞职,为了将长盛公司配给其的手机号码x过户到其个人名下,即联系办假证的人(基本情况不详,另案处理)要求刻一枚长盛公司的假印章。后办假证的人以200元的价格卖给赵某某一张刻有长盛公司印章印文的白纸,赵某某利用该白纸又伪造了长盛公司介绍信一封,并于2008年11月12日到郑州市X路移动营业厅办理了手机过户手续。经鉴定,该介绍信上盖有的“河南长盛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单位公章与样本“河南长盛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公章印模不是同一枚公章的印文。

上述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抓获经过,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介绍信复印件,证人代××的证言,鉴定结论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伙同他人伪造公司印章,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公司印章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罪名成立,应予认定。被告人赵某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赵某某犯伪造公司印章罪,判处管制八个月。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刘天霜

二○○九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顾盈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