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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于××诉被告××市X区××煤矿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原告于××,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县X镇××村X组。

被告××市X区××煤矿,住所地冷水滩区X村。

法定代表人唐××,矿长。

原告于××诉被告××市X区××煤矿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3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胡增辉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于××诉称:2010年7月24日原告在被告××市X区××煤矿挖煤时,不幸被井上跨下的煤矸砸伤,伤后在祁阳观音滩镇卫生院住院治疗,经法医鉴定,原告伤势构成8级伤残。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67880元。

被告××市X区××煤矿辨称:原告的赔偿请求金额过多。

经审理查明,2010年7月24日原告在被告××市X区××煤矿挖煤时,不幸被井上垮下的煤矸砸伤,伤后在祁阳观音滩镇卫生院住院治疗,后经法医鉴定,原告伤势构成8级伤残。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医药费,但被告以各种理由拒付,而酿成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被告××市X区××煤矿在本调解书生效后七个工作日内给付原告于××赔偿款55000元;

二、原告于××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三、案件受理费1497元,减半收取749元,由被告××市X区××煤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本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胡增辉

二0一一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唐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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