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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某某与杜某某离婚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峡县人民法院

原告贾某某,女。

被告杜某某,男。

原告贾某某与被告杜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依法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后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我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不久便按农村习俗举行结婚仪式,并在一起同居生活,后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婚后我们一同前往西峡县城打工,打工期间常为生活琐事发生争执。2008年9月12日,我在与被告因琐事发生争执后,因意外从租房处二楼摔至楼下,致使身体三处骨折,当天便住院治疗,而被告在到仅见我一面后便离家外出,至今不与我和家人联系。现我与被告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杜某某经本院依法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后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法庭提供任何答辩性意见。

经审理查明:原告系再婚。原、被告二人2008年农历2月份经人介绍相识并恋爱,同年农历4月26日按农村习俗举行结婚仪式。2008年6月30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婚后二人一同前往西峡县城打工,并在一同租房居住。2008年9月12日,二人为琐事发生争执后,原告因意外受伤,并住院治疗,被告负气离家外出,至今下落不明,不与原告及家人联系。现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上述事实,由原告当庭陈述,原告提供的结婚证及本院对被告父亲杜某法的调查笔录在卷佐证,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杜某某在与原告发生争执后擅自离家外出后长达两年时间不与原告及家人联系,对原告不尽夫妻义务,致使二人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正当合法,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因被告未到庭,双方的夫妻共同财产、债权、债务等问题均无法查清,可待被告回来后双方另行依法处理。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准予原告贾某某与被告杜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400元,由原告贾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刘洪豪

代理审判员陈涛

人民陪审员沈子刚

二0一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胡豫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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