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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曲x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原告上海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X路X号-X号。

法定代表人彭xx,董事长。

被告曲x,身份情况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曲x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上海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接到人民法院预交诉讼费用通知的预交期内,未缴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尹志君

书记员万发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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