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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孙某被告钱某离婚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法院

原告孙某。

委托代理人陆某,上海市某(略)事务所(略)。

委托代理人牛某,上海市某(略)事务所(略)。

被告钱某。

案由离婚纠纷

原、被告于2000年10月26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一女钱某某。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要求离婚,被告亦表示同意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孙某与钱某离婚;

二、双方所生之女钱某某随孙某共同生活,钱某自2010年11月起每月给付孙某子女抚育费人民币1,000元,至钱某某18周岁止;

三、钱某补付孙某2008年10月至2010年10月的子女抚育费人民币10,000元,该款由钱某自2010年11月起每月给付孙某人民币600元,至付清止;

四、现在双方各自处的财产归各自所有;

五、孙某携女居住问题自行解决,钱某居住问题亦自行解决;

六、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由孙某、钱某各负担人民币50元(已履行)。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孙某尉

书记员马赛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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