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孙某。
委托代理人陆某,上海市某(略)事务所(略)。
委托代理人牛某,上海市某(略)事务所(略)。
被告钱某。
案由离婚纠纷
原、被告于2000年10月26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一女钱某某。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要求离婚,被告亦表示同意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孙某与钱某离婚;
二、双方所生之女钱某某随孙某共同生活,钱某自2010年11月起每月给付孙某子女抚育费人民币1,000元,至钱某某18周岁止;
三、钱某补付孙某2008年10月至2010年10月的子女抚育费人民币10,000元,该款由钱某自2010年11月起每月给付孙某人民币600元,至付清止;
四、现在双方各自处的财产归各自所有;
五、孙某携女居住问题自行解决,钱某居住问题亦自行解决;
六、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由孙某、钱某各负担人民币50元(已履行)。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孙某尉
书记员马赛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