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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某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滕某、倪某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原告上海某置业有限公司

被告滕某

被告倪某

原告上海某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滕某、倪某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上海某置业有限公司于2010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某置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某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审理费人民币1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梁斌

审判员曹彬

代理审判员姚鸿康

书记员李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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