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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某某、龙某犯拐卖儿童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某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关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拐卖儿童罪,于2009年3月20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郑东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一看守所。

被告人龙某,女,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拐卖儿童罪,于2009年3月20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郑东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一看守所。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郑开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关某某、龙某犯拐卖儿童罪于2009年5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庞利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关某某、龙某到庭参加诉讼。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因需调取新的证据,向我院提出延期审理申请,本院决定延期审理一个月。现已审理终结。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2月份,被告人关某某、龙某在广东省廉江市结识一武姓女子,武姓女子称二被告人找到无人要的小孩,可以由她找买家予以出卖。2009年3月15日,被告人关某某通过他人得知广东省廉江市X镇X村杨新升家生育一女婴想送人,遂与被告人龙某联系武姓女子,武姓女子称愿以人民币8500元的价格收买该女婴。后被告人关某某于当日赶至杨××家,交给杨××夫妇人民币3000元后将女婴抱走。2009年3月18日上午,被告人关某某、龙某抱着女婴从广东省广州市搭乘至河南省郑州市的长途汽车,准备乘车至河北省邯郸市将女婴出卖给武姓女子。2009年3月19日,被告人关某某、龙某在郑州市郑东新区新客运东站准备转车前往河北省邯郸市时被民警抓获。

针对指控的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某庭提供并出示了相关某据,认为被告人关某某、龙某的行为均已构成拐卖儿童罪。遂向本院提起公诉,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关某某、龙某辩称,对公诉机关某控的罪名与事实有异议,称其行为不属于拐卖儿童而是杨××自己不想要孩子想把孩子淹死,自愿给的。二被告人辩称对其在公安机关某供述有异议,并称其在公安机关某讯逼供下作的口供。称有些不是自己所说。

经审理查明:2009年2月份,被告人关某某、龙某在广东省廉江市结识一武姓女子,武姓女子称二被告人找到无人要的小孩,可以由她找买家予以出卖。2009年3月15日,被告人关某某通过他人得知广东省廉江市X镇X村杨新升家生育一女婴向送人,遂与被告人龙某联系武姓女子,武姓女子称愿以人民币8500元的价格收买该女婴。后被告人关某某于当日赶至杨××家,交给杨××夫妇人民币3000元后将女婴抱走。2009年3月18日上午,被告人关某某、龙某抱着女婴从广东省广州市搭乘至河南省郑州市的长途汽车,准备乘车至河北省邯郸市将女婴出卖给武姓女子。2009年3月19日,被告人关某某、龙某在郑州市郑东新区新客运东站准备转车前往河北省邯郸市时被民警抓获。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过庭审、质证的证据证实:

1、被告人关某某、龙某的供述,证明二被告人合伙将广东省廉江市X镇X村杨新升家的一女婴以3000元价格买入,准备卖给河北邯郸武姓女子的事实。

2、证人杨××的证言,证明在2009年3月15日关某某与一女子到他家把孩子抱走的事实。

3、指认照片,证明二被告人对其拐卖儿童照片的指认。

4、户籍证明,证明二被告人均属成年人。

5、到案经过,证明二被告人到案情况。

6、辨认笔录,证明证人杨××对其被二被告人拐卖的其女儿的辨认。

7、调取证据清单,证明河北邯郸武姓女子与被告人关某某联系的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关某某、龙某以出卖为目的,贩卖儿童,其行为均已构成拐卖儿童罪。公诉机关某控被告关某某、龙某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二被告人辩称其在公安机关某口供系公安人员刑讯逼供下所作,经查,二被告人的口供均有二被告人的签名,二被告人均未提供证据证明其辩称意见,故本院对其辩称意见不予采纳。二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相互配合均系主犯,二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虽然不认罪,但庭后均向本院提交了书面悔过,且考虑到二被告人仅因形迹可疑被公安人员查问时,即供述了拐卖儿童的犯罪事实的情节,可视为自首,本院可对依法对其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关某某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

二、被告人龙某犯拐卖儿童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二被告人的刑期均自2009年3月20日起至2011年3月19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苏占卿

审判员高伟平

代理审判员李金波

二○○九年七月十日

代理书记员时青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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