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反诉被告)苏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周文峰,河南汉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被告胡某某(反诉原告),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某,河南雷雨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苏某某与被告王某某、被告(反诉原告)胡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反诉被告)苏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周文峰、被告(反诉原告)胡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人王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反诉被告)苏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06年4月12日签订一份房屋买卖合同,原告当日按合同约定支付4.5万元,又于2006年5月10日、13日分两次支付20万元,二被告并向原告出具收据三份,房款交清后二被告将房子的房产证、土地使用证、结婚证、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全部交给原告。协议生效后,原告居住该房至今,但二被告拒不配合原告办理房产过户,现起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判决二被告履行购房协议,协助原告办理产权过户手续。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胡某某(反诉原告)反诉称,该房屋是我与王某某夫妻共同财产,我是房屋所有权人,王某某是共有权人,多年来该房屋一直对外出租。王某某将我们夫妻共同财产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卖给了苏某某,我不同意,请求依法确认苏某某与王某某所签购房协议无效;判令被反诉人立即搬出该房屋。
经审理查明,2006年4月12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一份购房协议,原告购买被告位于南阳市X路水利水电工程公司家属院南楼西单元三楼单元房一套。协议内容:“甲方(售方):胡某华、王某某,乙方(买方):苏某某,经甲乙双方协商,甲方同意将位于新华西路水利水电工程公司家属院南楼西单元三楼单元房一套(证载面积161.2平方米)售给乙方。具体条款如下:一、甲方的房屋售价24.5万元,乙方首付购房定金4.5万元,双方签订协议,甲方将该房屋钥匙交给乙方,此房由乙方使用。首付一个月内乙方将余款付清,每超一天,乙方按日万分之三为甲方支付利息。二、房款结清的同时,甲方提供给乙方所有该房产的手续(含房产证、土地使用证)过户费用由乙方支付。三、从乙方付清甲方的所有房款之日起,之前甲方对该房屋进行的抵押、质押或出现的其他一切经济纠纷由甲方处理完毕,否则属违约。四、房款付清后,甲方应乙方的要求,随时办理过户手续,不得拖延或借故为难乙方。五、……。甲方代表签字:王某某、胡某某,乙方代表签字:苏某某,见证人签字:王某琐。二00六年四月十二日”该协议签订后,原告苏某某分别于2006年4月12日,206年5月13日将房款24.5万元付清,被告将该房产证、土地使用证、结婚证、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全部交给原告,原告搬进去居住至今。后因被告未能配合原告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引起纠纷。
以上查明事实有购房协议,收条,房产证,土地使用证,王某某与胡某某结婚证、户口薄,王某琐证言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已当庭出示质证并记录在卷。
本院认为,原、被告于200年4月12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系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为有效合同。合同签订后,原告按合同约定支付了相应的价款,并从2006年居住至今,被告应积极协助原告办理房产过户手续,被告不协助,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继续履行合同,协助原告办理房产过户的合同义务。原告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关于被告胡某某(反诉被告)反诉称其作为房屋所有人,其夫王某某出卖该房未经其同意,购房协议无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第三人。本案原告支付了适当的房价款,且被告也支付了相关房屋凭证,原告有足够的理由相信被王某某在签订协议时足以代表被告胡某某,因此原告购买房屋符合善意取得的法律规定。被告(反诉原告)胡某某的主张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被告王某某,被告(反诉原告)胡某某协助原告(反诉被告)苏某某到有关部门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
二、驳回被告(反诉原告)胡某某的反诉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元,反诉费100元,由被告王某某、被告(反诉原告)胡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邢莉
审判员王某
审判员何校凡
二○一○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田广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