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潘X安,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侯X杰,男,X年X月X日出生。
潘X安申请执行侯X杰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一案,本院于2011年4月20日作出(2010)铜印法刑初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2年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标的500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履行了案件款5000元,并已全部支付给申请人,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0)铜印法刑初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付艳丽
审判员王彬彬
审判员樊长远
二0一二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宋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