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某。
上诉人刘某因与被上诉人张某某借款纠纷一案,刘某于2009年6月18日向临颍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张某某支付欠款x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临颍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8月17日作出(2009)临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刘某不服原判,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3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刘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张某某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临颍县人民法院(2009)临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临颍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80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刘某忠
审判员李某
代理审判员王路明
二○一○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田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