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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一庭)(2012)宜民一初字第148号原告宜章县某局诉被告郑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

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2)宜民一初字第X号

原告宜章县某局。

法定代表人黄某,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范某某。

被告郑某,女。

本院于2012年3月2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宜章县某局诉被告郑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长李某红、人民陪审员黄某球、李某红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简要事实如下:2009年7月28日,原告宜章县某局录用被告郑某为宜章县X镇中心小学特岗教师,同年8月20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湖南省农村义务某阶段学校特岗教师聘用合同》,合同约定服务期为三年。2011年9月19日,被告因个人方面的原因主动申请辞职,原告经研究后予以批准,同年9月21日,原、被告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合同解除后,被告于2011年10月9日缴纳违约金15000元,宜章县非税收入管理局开具收据。2011年12月,被告以原告违反《劳动合同法》为由,提起劳动争议仲裁,宜章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宜劳人仲裁字【2011】第X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原告返还被告缴纳的违约金15000元。原告宜章县某局不服仲裁裁决,请求法院判令原告不用向被告郑某返还违约金15000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宜章县某局自愿一次性支付被告郑某困难款5000元(当庭兑现);

二、被告郑某不再以任何形式将特岗教师辞职和缴纳违约金一事再起纠纷;

三、案件受理费5元(已减半收取),由宜章县某局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李某红

人民陪审员黄某球

人民陪审员李某红

二O一二年五月二日

书记员谭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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