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车某某、张某某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濮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车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盗窃2009年12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2日被取保候审。现住(略)。

被告人张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盗窃2009年12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2日被取保候审。现住(略)。

濮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濮县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车某某、张某某犯盗窃罪,于2010年4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濮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晓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车某某、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濮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12月17日凌晨6时至18时,被告人车某某、张某某携带铝盆、编织袋窜至采油一厂采油七区X-308井盗窃原油,将所盗原油拉至张某某家,后治保大队巡油迹找到张某某家,扣押原油共计0.52吨(含x%),价值1821元。

公诉机关当庭讯问了被告人车某某、张某某,宣读了证人祝XX、王X、李XX证言,报案材料、扣押物品清单,采油一厂计划科证明、原油含水鉴定报告、原油计量方式、案发经过、户籍证明,出示了现场图、现场照片等证据以证实起诉书的指控。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车某某、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秘密窃取国有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车某某、张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辩称所盗原油数量没有那么多,当庭未向法庭提供证据。

经审理查明:中原油田采油一厂采油七区X—308井位于濮阳县X镇X村的生产地里。2009年12月17日,文留镇X村民车某某、张某某发现该井卡箍处泄漏原油,便骑一辆人力三轮车某带铝盆、编织袋窜至该井,将泄漏出的原油装进编织袋内,后用三轮车某至张某某家。次日凌晨,中原油田采油一厂治保大队巡油迹找到张某某家,将二被告人所盗原油共计0.52吨扣押,并将被告人车某某、张某某抓获。经检验原油含水量x'%,价值182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车某某、张某某供述,本村村南有口油井,听说是报废井,不知为何井口裂缝了,从裂缝处不断冒出原油。2009年12月17日,她们携带两只铝盆和几个编织袋,骑一辆人力三轮车某该井处,将从井口冒出流到坑里的原油用盆装进编织袋里,然后用三轮车某到张某某家,共拉了六袋原油。当晚她们躲到离该井较近的本村XX家休息,次日凌晨,采油一厂保卫科的人顺着油印追到该处将二人抓获。另在侦查阶段二人均供认所盗原油每袋约一百斤左右,共约六百斤左右。

证人祝XX、王X证言,证明他们系中原油田采油一厂治保大队工作人员。2009年12月18日凌晨4点多,因群众举报有马寨村X村南的13-308关停井上盗窃原油,他们便赶到该井,当时井口还在往外冒油,井口下有原油,有油滴痕迹至村里,他们便顺着油迹在村南一户农家内发现一辆人力三轮车某两名中年妇女,经追问她们承认了在13-308井偷油的事实,后他们顺着车某印到村北一户人家,在院中发现六袋原油,每袋约一百多斤。

证人李XX证言,证明其系中原油田采油一厂七区X号站站长,他们管理的13—308井因产量低被暂时关停,经常有老百姓在此盗放原油。该井井口的卡箍因老化,且有人为偷油把卡箍弄松,就不断有原油流出,他们多次发现并进行维修。

中原油田公安局直属分局扣押物品清单,证实扣押脚蹬三轮车某辆、原油0.52吨、沾满原油的合金盆、铝盆各一个。

中原油田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化验鉴定报告,证实中原油田公安局油区支队刑侦一大队送检原油含水量x%。

中原油田采油一厂计划科原油价格证明、文一联过磅单、中原油田公安局油区警察支队一大队盗窃原油计量方式,综合证明盗窃原油价值1821元。

另有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中原油田采油一厂油藏经营管理七区报案材料,抓获经过,被告人车某某、张某某户籍证明等证据,均经当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采信。

被告人车某某、张某某当庭辩解所盗原油数量少,与文一联过磅单及中原油田公安局直属分局扣押物品清单不符,又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印证,故其辩解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车某某、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共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符合盗窃罪特征,濮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车某某、张某某犯盗窃罪成立。本案系共同犯罪。根据本案的事实、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车某某犯盗窃罪,单处罚金三千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被告人张某某犯盗窃罪,单处罚金三千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戴文顺

审判员:后利珍

代理审判员:韩晓燕

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马东丽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