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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尹某诉被告郴州东方时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原告尹某,女,1964年6月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黄某乙,男,湖南银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郴州东方时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杜某某,女,该公司总经理助理。

原告尹某诉被告郴州东方时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9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

原告尹某诉称:2009年8月12日,我借给被告郴州东方时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现金x.29元,并由被告出具借条一份。借条约定借款期限为半个月,利息按每月5%计算。借款到期后,我多次向被告催收,而被告却拒不偿还,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x.29元及利息x.26元;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本案在诉讼过程中,原、被告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由被告郴州东方时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偿还所欠原告尹某借款本金x.29元及利息x.26元,合计x.55元。(利率以每月5%计算,从2009年8月12日起至2009年9月12日止,以后利息另行计算)。此款限被告于2009年11月15日之前付清。

二、本案受理费4797元,减半收取2399元,财产保全费1720元,合计4119元,由被告郴州东方时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黎建

代理审判员刘某

代理审判员唐勇林

二○○九年十月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罗葛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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