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杨某甲与李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原告杨某甲,通道侗族自治县X乡人。

委托代理人黄某和,通道侗族自治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律师资格证书证号:湘司律证字第2656,通道侗族自治县人,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李某,通道侗族自治县X乡人。

委托代理人李某南,通道侗族自治县罗蒙法律服务所(略),资格证书证号:公x,通道侗族自治县X镇正人。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杨某乙,通道侗族自治县X乡人。

被告杨某丙,通道侗族自治县X乡人。

委托代理人杨某丁,通道侗族自治县X乡人,系杨某丙父亲。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案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原告杨某甲与被告李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3月2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杨某和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吴石登、陆虹参加的合议庭审理本案。被告李某于2010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追加杨某乙、杨某丙为本案被告,经本院审查,符合规定,追加杨某乙、杨某丙为本案被告。并于2010年8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黄某和,被告李某的委托代理人李某南,被告杨某乙、被告杨某丙的委托代理人杨某丁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某甲诉称,2009年10月12日上午11许,原告在通道侗族自治县X镇X村被告李某购买的山场上砍树时,不幸被斜上方滚下来的树栋子砸伤头部,倒地昏迷不醒,当天被送往通道侗族自治县第一人民医院就治,原告住院治疗51天后,病情逐渐好转,因需择期进行第二次颅骨修补手术,手术费用需要4万元至5万元,原告无力支付被迫出院。原告的伤情经法医鉴定为8级伤残,原告曾与被告李某协商赔偿事宜,因协商不成,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李某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差旅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营养费、护理费、继续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x.01元。

被告李某辩称:1、被告李某将通道侗族自治县X镇X村的一片山场承包给被告杨某乙,被告李某与被告杨某乙之间是承揽合同关系。被告李某与原告杨某甲之间没有雇佣关系,不应承担任何赔偿责任;2、原告杨某甲与被告杨某乙、杨某丙等人在砍伐搬运木材时没有尽到安全生产的义务,责任应由原告杨某甲及被告杨某乙、杨某丙承担;3、原告杨某甲提出的部分赔偿金额不合法,不应支持。

被告杨某乙辩称,被告杨某乙与杨某甲、杨某安、杨某、杨某聪、杨某思、杨某春等七人在为被告李某砍伐树木的整个过程中,从来没有存在承揽人(即包工头),也没有谁与李某、蒙昌芝等合伙人签订过工程承揽合同或协议。李某说被告杨某乙与他有承揽关系是没有事实依据的,不应承担本案的赔偿责任。

被告杨某丙辩称,被告杨某丙本人平时与他人一起去给老板砍树时始终是自动组合,从来不存在工程承揽人(即包工头),事情做完后大家一起直接和老板结帐,同工同酬,工资按出勤天数平均分配,也没有任何人从中提取包头费。这次也不例外,是购买山林的老板直接雇请我们上山砍伐木材的。这次被告杨某丙因不慎将原告打伤纯属偶然和过失。现在原告要将被损伤的颅骨补好所需的巨额费用,只有从老板已列入成本的工伤事故赔偿费中列支,被告杨某丙本人确实是心有余而力不足。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庭前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诉请由被告赔偿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差旅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营养费、护理费、继续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x.01元。被告李某已付的x.00元、被告杨某丙已付的1000.00元,现由被告李某再赔偿原告杨某甲x.00元,于2010年8月20日前付清。由被告杨某丙再赔偿原告杨某甲6000.00元,于2010年8月29日前付清。其余诉请赔偿金额原告自愿放弃。

二、如被告李某、杨某丙未在约定期限内付清上述赔偿款,则在上述赔偿金额的基础上增加20%的赔偿金(即被告李某承担x.00元的赔偿款,被告杨某丙承担7200.00元的赔偿款)。

三、被告杨某乙不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案件受理费1281.60元,减半收取640.80元,由被告李某承担。

以上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杨某和

审判员吴石登

审判员陆虹

二0一0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李某丽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