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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湘乡市人民法院

原告李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湘乡市人,农民,住(略)。

被告谭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湘乡市人,农民,住(略)。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0年1月11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出于自愿,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本页无正文)

审判长李某君

人民陪审员袁仲其

人民陪审员曾石平

二O一O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易金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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