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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资民二初字第118-1号原告胡某某与被告肖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

原告胡某某,女,1964年出生。

被告肖某某,男,1965年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某与被告肖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某于2010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肖某某银行存款x元或查封其价值相当的财产,并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肖某某银行存款x元或查封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姚永飞

审判员李江林

审判员罗琛

二0一0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李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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