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杨某某诉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

原告杨某某,又名杨X,女,X年X月X日生。

被告李某,男,1975年7月19日。

原告杨某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某某诉称,我与被告李某经人介绍于1999年1月2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长子李某豪,现随被告李某生活,X年X月X日生长女李某美,现随我生活。婚后我们夫妻感情不好,被告李某因家务琐事对我经常打骂。我曾于2008年9月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新蔡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9月14日作出(2008)新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依法驳回了我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法院判决不准我们离婚后,我们分居至今,致使我们夫妻感情破裂。为此,我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抚养长女李某美,由被告抚养男孩李某豪,分割共同财产。

被告李某没有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于1999年1月2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长子李某豪,现随被告李某父母生活,X年X月X日生长女李某美,现随原告杨某某生活。原、被告因家务琐事生气,原告于2008年9月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于2008年9月14日作出(2008)新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依法驳回了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法院判决不准双方离婚后,原、被告分居至今,致使其夫妻感情破裂。被告李某于2009年4月外出,至今下落不明,经人民法院公告查找,仍无音讯。为此,原告再次起诉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抚养长女李某美,由被告抚养男孩李某豪,分割共同财产。另查明,原、被告无共同财产,无共同债权债务,无个人财产。原、被告长子李某豪愿随被告父母生活,被告父母愿意代养,并自己承担抚养费。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及其提供的户口本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新蔡县人民法院(2008)新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及本院调取被告父亲李某章、原、被告长子李某豪的调查笔录记录在卷,并经庭审审核,质证认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本案原、被告虽自愿登记结婚,共同生活时间较长,但因夫妻之间缺乏沟通、经常生气,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已满一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要求离婚,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婚生男孩李某豪愿意随其祖父生活,其祖父母愿意代养,故原告要求由被告继续抚养,自己抚养婚生长女,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杨某某与被告李某离婚。

二、婚生长子李某豪由被告李某抚养,暂由其父母代养;婚生长女李某美由原告杨某某抚养,抚养费由原、被告双方各自承担。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闫东红

审判员周长义

人民陪审员邹春海

二0一0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黄某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