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黄某,女,汉族,住(略)。
被告马某,男,汉族,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诉被告马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向本院提出申请,称其已经和被告和好,现申请撤回诉讼。
经审查,原告黄某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合法处分,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黄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百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黄某承担。
代理审判员李锋
二0一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张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