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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吴某某非法经营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鄢陵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鄢陵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吴某某,男,41岁。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于2010年5月11日被漳州市公安局芗城分局民警抓获,2010年5月17日被许昌市公安局民警押回许昌羁押,同年6月17日被取保候审。2010年11月11日被鄢陵县人民法院逮捕。现押鄢陵县看守所。

鄢陵县人民检察院以鄢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某犯非法经营罪,于2010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吴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6年底,被告人吴某某经王某业(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居民,已判刑)介绍,以每件1100元的价格非法销售给唐健、韩俊海(河南省鄢陵县居民,已判刑)假帝豪卷烟93件,假烟从吴某某处发回鄢陵县后,唐健将部分假烟售出牟利,其中777条假烟在其住处储藏室内被鄢陵县烟草公司工作人员查获。2006年底,被告人吴某某以每件900元的价格非法销售给王某业假红旗渠卷烟84件,假烟发至许昌后,唐健将假烟运至鄢陵县,后王某业将假烟运回周口销售。

上述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同案人唐健、韩俊海、王某业供述、证人王某某、王某某、靳某某证言、辩认笔录、鄢陵县烟草局扣押通知书、许昌市烟草公司鄢陵县分公司证明、鉴定结论书、照片复印件、抓获经过、许昌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二支队三大队情况说明、火化证明、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违反国家规定,贩卖假烟,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检察院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吴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吴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1月11日起至2011年10月3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王某卫

二0一0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李会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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