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徐州诚盟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
委托代理人许某某。
被告武汉市金河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某某。
委托代理人简某某。
原告徐州诚盟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市金河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机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徐州诚盟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许某某,被告武汉市金河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简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互谅互让,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武汉市金河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再一次性支付给原告徐州诚盟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租金合计216.5万元,该款应于2010年6月6日前一次性支付。被告武汉市金河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按以上数额及期限付款后,双方当事人之间再无其他纠纷。
二、如被告武汉市金河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不按上述约定的数额或期限付款,则被告武汉市金河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应按拖欠原告徐州诚盟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租金等其他款项合计600万元支付给原告徐州诚盟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三、案件诉讼费用x元,减半收取x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x元由原告徐州诚盟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承担。
四、以上协议双方当事人或代理人签字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以上协议双方当事人的代理人已签字,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邱德祥
审判员裴运栋
代理审判员祝杰
二0一0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汪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