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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上海某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谈某、第三人李某股权转让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原告上海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X路x号x室。

法定代表人范某(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某,上海某实业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周某,上海某实业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谈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所(略)。

委托代理人张某,男,汉族,住(略)。

第三人李某(x),男,X年X月X日出生,住所(略),联系地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静安区X路x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某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谈某、第三人李某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某实业有限公司于2010年12月13日以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某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某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550元(原告已缴),减半收取,计人民币3,275元,由原告上海某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黄某

审判员竺伟康

代理审判员石志仁

书记员周某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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