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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张武民一初字第4号民事调解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武陵源区人民法院

原告朱某甲,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职工,住(略)。

被告朱某乙,男,土家族,X年X月X日出生,商人,住(略)。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经审理查明:被告朱某乙于2007年12月30日向原告朱某甲借款20万元,约定借款利息为月息3分。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至今未偿还分文借款本金。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朱某乙返还借款本金20万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朱某乙于2010年元月15日前给原告朱某甲返还借款本金20万元。

诉讼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减收860元,实收1290元,由被告朱某乙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郑小兰

二O一O年元月四日

书记员李赞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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