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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与被告彭某相邻关系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原告杨某

被告彭某

原告杨某与被告彭某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炳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彭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某诉称,原、被告是邻居。2009年开始原告卫生间顶部扣板一直有渗水现象。2010年12月经物业公司检查,确定原告上述渗水来源于被告的卫生间。经与被告交涉无效,故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立即修复家中卫生间的所有漏水的下水管道及漏水造成原告相应的经济补偿,要是不予配合所造成原告装修工期延长或在外居住延长,要求被告承担责任和经济补偿人民币x元。

被告彭某未作答辩。

原告对自己诉讼主张提供下列证据:一、房地产权证一份,证明原告是本市X路X弄X号X室房屋的产权人;二、照片四张,证明原告的卫生间因渗水损坏情况;三、“证明”一份,证明经物业公司检查,原告的卫生间渗水是被告装修不当造成的。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分别是本市X路X弄X号X室房屋和本市X路X弄X号X室房屋的产权人,双方为上下层邻居。2009年起,原告发现其卫生间顶部有渗水现象。2010年12月,原告在装修其房屋时,经物业公司检查,确定原告上述渗水是被告装修不当造成。原告与被告交涉未果,现起诉来院,要求支持其诉请。

在本案审理中,原告放弃了要求被告经济补偿人民币x元的诉请,坚持要求被告立即修复家中卫生间的所有漏水。

本院认为,房屋业主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按照有利于物业使用、安全以及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供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维修、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相邻关系,房屋业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原告房屋的卫生间顶部渗水,系从被告卫生间渗漏,由原告提供的照片、物业公司出具的证明佐证,本院予以认定。现原告要求被告立即修复家中卫生间的漏水,事实清楚,理由充分,依法有据,应予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不影响对本案的公正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彭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本市X路X弄X号X室卫生间渗漏水部位予以修复。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13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565元,由原告杨某负担525元,被告彭某负担4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李炳

书记员朱慧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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