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
被告瞿某
被告瞿某
被告瞿某
案由法某继承纠纷
被继承人瞿某(2000年5月22日去世)与原告王某婚后生育子女二人,即本案被告瞿某及瞿某(2010年12月27日去世),被告瞿某系瞿某与前妻所生之女,瞿某是瞿某与再婚妻子所生之女。上海市普陀区X路X弄X号X室的房屋产权登记在被继承人瞿某名下,被继承人生前均未留有遗嘱,现要求依法继承。
本案审理中,本院委托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诉调对接中心人民调解员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继承人瞿某名下上海市普陀区X路X弄X号X室房屋产权归原告王某所有;
二、被告瞿某、瞿某、瞿某均放弃上述房屋产权。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49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某,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张友明
书记员卞梨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