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濮阳市保安服务总公司,住所地濮阳市X路X路西城市信用社南侧。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某星,河南优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丁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濮阳市保安服务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丁某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华龙区人民法院(2009)华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华龙区人民法院(2009)华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华龙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杨朝庆
审判员王某选
代理审判员赵洪波
二○一○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杨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