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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吕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0)嘉民一(民)初字第X号

原告吕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被告王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本院于2010年4月15日立案受理原告吕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诉至本院要求离婚;双方所生女儿随原告共同生活。

原、被告诉前经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诉调对接中心调解,已达成了调解协议,要求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经审查,该调解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确认如下:

一、原告吕某某与被告王某某自愿离婚;

二、原、被告所生女儿吕某仪随被告王某某共同生活。原告吕某某自2010年5月起每月支付吕某仪生活费人民币400元,吕某仪的教育费、医疗费凭发票由原、被告各半承担,至吕某仪十八周岁时止;

三、原告吕某某自愿给付被告王某某x元(该款作为吕某仪出生至今的各种费用的补偿),该款于签收本调解书时给付。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原告自愿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俞皎

二○一○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陈超

审判员俞皎

书记员陈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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