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0)嘉民一(民)初字第X号
原告金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王润华,上海志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余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X乡X村港北队X号,现住(略)。
委托代理人刘杰,上海福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10年3月2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金某某诉被告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顾建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金某某诉称,原、被告自去年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夫妻之间又发生矛盾,现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故再次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余某某辩称,夫妻感情尚未破裂,故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均系再婚,于2005年左右相识,之后,于2007年8月登记结婚。2008年3月,双方协议离婚。同年4月1日,又再登记复婚。婚后,双方未生育子女。被告带着女儿与原告及其儿子、母亲共同生活。由于被告认为原告及其母亲不能善待被告女儿,而原告认为被告对原告母亲不好,双方因此发生矛盾,原告母亲遂于一个月后搬出去居住。此外,被告时有外出打麻将晚归,引起原告不满。原告认为被告在外与其他异性有染,为此,经常与被告发生争吵。2008年5月,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同年6月,原告因与被告和好而撤回起诉。2008年12月,原告再次起诉,要求离婚,后又因与被告和好而于2009年1月撤回起诉。2009年7月,原告认为被告明知原告身体不好而不陪同原告看病,却执意与外甥回老家,遂再次诉至本院,要求离婚。本院于2009年8月26日判决不准离婚。之后,夫妻之间又发生矛盾,并分居,关系逐步恶化。2010年3月,原告再次起诉,要求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金某某与被告余某某自愿离婚;
二、原告金某某应归还被告余某某欠款人民币8000元;
三、原告金某某应给付被告余某某经济补偿款人民币7000元;
四、上述第二、三款项,合计人民币x元,原告金某某应于2010年4月27日前给付被告余某某;
五、离婚后,被告余某某的居住问题自行解决。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金某某自愿负担。
本调解协议内容自2010年4月19日双方当事人在调解笔录上签名之日起,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顾建红
二○一○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纪学鹏
审判员顾建红
书记员纪学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