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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濮阳市明锐建筑节能技术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李某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濮阳市明锐建筑节能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某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田华刚,河南金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某强,河南金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濮阳市明锐建筑节能技术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李某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2009)华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2009)华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王国选

代理审判员冯利强

代理审判员李某

二O一O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杨勇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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