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符xx,女,19xx年x月x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xx路xxx弄xx号xx室。
原告梁xx,男,19xx年x月xx日生,汉族,住同上。
委托代理人杜xx,上海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xx,女,19xx年x月xx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xx路xxx弄xx号xxx室。
被告梁x,女,19xx年x月xx日生,汉族,住同上。
原告符xx、梁xx诉被告王xx、梁x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xx、梁x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符xx、梁xx诉称,原告儿子梁xx死亡后,被告王xx领取了梁xx的养老保险金个人账户余款人民币20,131.40元,丧葬补助费人民币4,928元。原告作为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对养老保险金也享有继承权,被告王xx擅自领取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权益,故起诉要求依法分割,由被告王xx返还两原告养老保险金共计5,032.85元。
被告王xx、梁x未到庭应诉。
经审理查明,原告符xx、梁xx系被继承人梁xx之父母,被告王xx系被继承人之妻,被告梁x系被继承人之女。被继承人梁xx于2007年11月6日死亡。被告王xx于2007年11月15日办理了被继承人城镇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终止手续,一次性领取人民币25,059.40元,其中个人账户储存款人民币20,131.40元,丧葬补助费4,928.0元。
另查,被告王xx曾于2002年、2003年两次起诉,要求与梁xx离婚,后撤诉。2004年王xx再次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同年6月本院判决,对王xx要求与梁xx的离婚诉讼请求不予支持。2009年11月,梁xx就民间借贷纠纷起诉王xx,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王xx办理了梁xx城镇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终止手续,并一次性领取了梁xx个人账户存款20,131.40元,丧葬补助费4,928元。之后,法院判决被告王xx应归还梁xx借款人民币2万元并支付利息。现原告以诉称中的理由,起诉来院,要求依法分割被继承人梁xx的养老保险金。被告经本院公告传唤,仍未到庭应诉,致调解不成。
以上事实有原告陈述、户籍证明、上海市徐汇区x中心出具的说明、民事判决书等为证。
本院认为,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被继承人生前未留有遗嘱的,应按法定继承。原告符xx、原告梁xx、被告王xx、被告梁x均系第一顺序的继承人,均有权继承梁xx的遗产。被继承人梁xx名下的养老保险存款20,131.40元系梁xx、王xx的夫妻共同财产,其中人民币10,065.70元是被继承人的遗产,原、被告作为其配偶、父母、子女依法均享有继承权。现生效判决已确认,系争钱款实际已被王xx领取,故王xx应返还原告应得的份额。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被告承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第十条、第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现在被告王xx处的被继承人梁xx的养老保险金存款,被告王xx应给付原告符xx2,516.42元,原告梁xx2,516.42元。
案件受理费426.48元,由原、被告各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孙美华
审判员冯芳芳
代理审判员王婉娜
书记员张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