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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陈某遗嘱继承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原告陈某,男,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郑某,上海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朱某,上海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男,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王某,上海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女,汉族,住(略)。

案由遗嘱继承纠纷

被继承人陈某祺与陈某英系夫妻,共生育子女三人,即陈某、陈某、陈某。陈某英于2001年6月20日报死亡,生前未留遗嘱。陈某祺于2006年6月19日报死亡,生前留有公证遗嘱。原告于2010年1月13日诉至法院要求依法继承遗产。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略)房屋动迁所得利益归被告陈某所有,被告陈某于2010年6月18日之前一次性给付原告陈某、被告陈某折价款各人民币4万元。

本案诉讼费人民币43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150元由被告陈某承担人民币600元,余款1550元由原告陈某与被告陈某共同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黎金娣

书记员刘沉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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