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高某某,男,生于1948年7月25日,汉族,汉中市汉台区人,系汉中市汉台区建设局退休干部。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某某,男,生于1959年5月15日,汉族,汉中市汉台区人,农民。
上诉人高某某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2009)汉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二审审理中,上诉人高某某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经本院审查认为,上诉人高某某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高某某撤回上诉,自双方当事人接到本裁定之日起,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2010)汉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上诉案件受理费5675元,减半收取2837.5元,由上诉人高某某负担,多预交的2837.5元,予以退还,由上诉人高某某持交费发票和出具领条来院领取。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赵春林
审判员韩新军
代理审判员陈平
二O一O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张龙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