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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上海某工贸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原告上海某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X镇X村北良泾(生产队)x队。

法定代表人刘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沈某德,上海创兆(略)事务所(略)。

被告上海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某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陈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沈某,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潘某,该公司员工。

本院于2010年10月2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上海某工贸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竺伟康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上海某工贸有限公司诉称,2008年12月至次年12月12日,原告向被告承建的位于本市松江区X路立信印刷厂生产综合楼、装订车间及走廊供应砖块,总计金额为人民币199,346元。被告已支付人民币86,000元,尚欠原告人民币113,346元。为此,原告曾于2010年7月13日提起诉讼,该月30日,因被告同意支付,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原告申请撤回诉讼。之后,被告未履行付款义务。现原告再次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一、被告支付货款人民币113,346元;二、被告支付违约金人民币2,262.96元;三、被告支付自2010年7月30日起至2010年10月30日逾期利息人民币3,060元(按每日万分之三计算);四、被告支付上次撤诉的法院诉讼费人民币1,283.45元;五、被告支付原告因再次诉讼聘请(略)费人民币8,000元。诉讼中,原、被告表示愿意协商解决。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上海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调解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某工贸有限公司人民币98,000元;

二、双方当事人无其他争议;

三、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29.53元(原告已预缴),由被告上海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该款被告上海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调解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完毕。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竺伟康

书记员周晶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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