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上海市普陀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被执行人蒋某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上海市普陀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作出的第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向被执行人蒋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蒋某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蒋某的银行存款人民币x元。不足之数,查封、扣押被执行人蒋某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汤晔
审判员周卫国
书记员张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