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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北京童颜堂医疗美容整形诊所与被告被告上海宏康医院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原告北京童颜堂医疗美容整形诊所。

被告上海宏康医院有限公司。

案由:侵犯著作权纠纷

原告诉称:原告是一家从事医疗美容整形服务的机构,在业内享有较高声誉。在2004年至2006年期间,原告对在诊所进行过整形美容的消费者整形前后形象,拍摄了大量对比照片,并将这些照片上传至原告所拥有并管理的域名为www.x.cn的网站中。2008年,原告发现被告在其经营、管理、使用的域名为www.x.cn的网站中未经原告许可使用了原告拍摄的10张照片,并对其进行修改,宣称为被告整形案例,并分别改名为“韩式隆鼻术整形前、整形后”、“瘦脸前后对比图”、“腰腹部吸脂前后对比图”等。2009年底,原告又发现被告在同一域名的网站中使用了原告拍摄的2张照片,宣称为被告整形案例,并改名为“大腿吸脂术前、大腿吸脂术后”。被告故意删除了所有涉案照片中原告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被告的上述行为侵犯了原告照片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和获得报酬权,且欺骗了广大爱美人士,涉嫌虚假医疗广告。为此原告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停止侵权,立即从被告网站上删除涉案照片;2、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47,100元;3、被告在www.x.cn网站首页上刊登致歉声明以消除影响;4、被告承担原告因调查被告的违法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其中包括公证费人民币1,600元,被告来沪的交通费人民币1,962元,住宿费人民币4,806元;5、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确认被告已经从www.x.cn网站上删除涉案12张照片。

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被告上海宏康医院有限公司于2010年12月4日前给付原告北京童颜堂医疗美容整形诊所经济赔偿金人民币22,000元;

二、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86.8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593.4元(原告已预缴),由被告上海宏康医院有限公司负担;

三、当事人无其他争议。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金滢

审判员陈亚男

书记员凌宗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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