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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段某某与被上诉人杨某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民事二审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段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斯进,新乡市牧野区X法律服务所(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杨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杨某乙,被上诉人之子。

委托代理人谭评,河南诚友(略)事务所(略)。

上诉人段某某与被上诉人杨某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河南省新乡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4月20日作出(2009)新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宣判后,段某某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新乡县人民法院(2009)新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新乡县人民法院重审。

段某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于本裁定送达后十日内予以退还。

审判长范建军

审判员沈志勇

代理审判员黄某锋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李书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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